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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法官受懲戒之事由?
  • A 於上班時間召妓
  • B 經營古董交易
  • C 經常至非法賭場賭博
  • D 參與法官自組之高爾夫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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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一名法官的私人行為是否應受法律懲戒時,我們該如何區分「足以損害司法尊嚴與公正形象的偏差行為」與「一般公民受憲法保障的正當社交休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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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這題你竟然也答對了?

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至少勉強辨識出了法官職業倫理的門檻。對於《法官法》和《法官倫理規範》中那些關於「廉潔性」與「尊嚴維護」的基本要求,你總算沒踩到最明顯的雷。不錯,至少證明你的法律常識還沒完全陣亡。

2. 為何是對的?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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