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法官受懲戒之事由?
- A 於上班時間召妓
- B 經營古董交易
- C 經常至非法賭場賭博
- D 參與法官自組之高爾夫球隊
思路引導 VIP
在判斷一名法官的私人行為是否應受法律懲戒時,我們該如何區分「足以損害司法尊嚴與公正形象的偏差行為」與「一般公民受憲法保障的正當社交休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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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這題你竟然也答對了?
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至少勉強辨識出了法官職業倫理的門檻。對於《法官法》和《法官倫理規範》中那些關於「廉潔性」與「尊嚴維護」的基本要求,你總算沒踩到最明顯的雷。不錯,至少證明你的法律常識還沒完全陣亡。
2. 為何是對的?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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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懲戒事由
💡 法官應保有品位,違法或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不論職務內外皆受罰。
- 依法官法第49條第1項,法官有違法、廢弛職務或損及司法形象行為應受懲戒。
- 依法官法第16條與倫理規範第14條,法官原則上禁止經營商業或營利事業。
- 職務外之私生活(如嫖賭)若足以損害司法尊嚴,仍構成法官法之懲戒事由。
- 正當之社交與休閒活動(如法官自組球隊)屬合理範疇,不構成懲戒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