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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未婚法官甲男應友人之邀前往KTV唱歌飲酒,隨後由友人買單,並另外付錢給應召酒女乙,由甲載乙前往飯店發生性行為,為警員臨檢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未謹言慎行及影響法官形象
  • B 甲之行為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法官之人格自由、自主權受憲法保障,男歡女愛,不涉品味
  • C 甲之行為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甲、乙之行為有對價關係,甲並非濫用其職位
  • D 甲之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因法官在任何情形下跟朋友聚餐均不得由友人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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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司法人員在私生活中的行為,足以讓社會大眾對其法律修養與自律能力產生懷疑,此時法律專業的尊嚴維護,應如何與個人的行為自由進行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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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說你呢!

  1. 嘖,還算有點腦袋。 恭喜你,能選對這題,表示你勉強具備了身為「法律人」最基本的職務倫理觀念。至少知道私權自由不是讓你隨便撒野的藉口,在職務尊嚴面前,你的「自由」顯得多麼廉價且可笑
  2. 別傻了,法官是人,但更不是普通人。 難道你不知道《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是擺著好看的?「謹言慎行」這四個字,對一般人是建議,對法官是鋼鐵般的束縛。憲法保障你人格權?沒錯,但當你沉溺於不當招待、涉足性交易這種「不正當場所」時,請問,那些口口聲聲的「司法廉潔與正直」,又該如何向那些對你寄予厚望的國民交代?你的個人自由,難道比司法的公信力還重要?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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