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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執行律師職務?
  • A A 律師擔任替代役期間曾在甲法院服司法行政役,於退役後第 2 年擬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 B A 曾擔任甲法院的書記官,考取律師後離職,擬於離職後第 3 年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 C A 曾擔任甲地檢署的檢察官,轉任律師 1 年後擬於甲地檢署執行律師職務
  • D A 律師曾在甲法院擔任法官,於轉任律師 2 年後擬僱用律師 B,就 A 律師所承接的案件,在甲法院出庭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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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防止離職後的「人脈關聯」影響司法公正,法律通常會針對具有實質決定權或案件經手權的人員設置限制。請思考:一個受國家徵集、短暫處理文書庶務的替代役男,與正式編制內的司法人員相比,誰對機關的長期影響力與內部權力結構關聯度較高?這種差異應如何反映在法律約束的範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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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溫暖解析

1.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看到你準確掌握了《律師法》中「離職迴避(旋轉門條款)」的核心精神,以及如何判斷適用對象和期間,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能夠融會貫通實務面,是非常棒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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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執業之迴避限制
💡 司法人員轉任律師之執業地域限制(旋轉門條款)
  • 律師法第28條第1項:離職後3年內,不得在離職前2年內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職務。
  • 適用對象包含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等司法人員,但「替代役」不具公務員任用資格,不在此限。
  • 律師法第28條第2項:受限制之律師不得透過僱用或受僱於他人之方式,變相在限制地域內執業。
  • 時間計算採「離三任二」原則,須同時滿足離職前2年任職與離職後3年禁止執業之要件。
🧠 記憶技巧:離三任二:離職三年內,禁回前兩年任職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迴避限制僅適用於法官與檢察官。實際上,包含書記官在內的司法人員均受規範,且包含僱用律師代為出庭之情形。
律師倫理規範 法官轉任律師限制 自行迴避與被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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