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律師甲為臺北律師公會會員,A 公司擬委任甲為其在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但礙於甲並非桃園律師公會之會員,乃協議由 A 公司聘請甲為本件提供法律意見並代寫訴狀,由 A 公司之員工自行至桃園地方法院開庭。問甲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不違反,因甲未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且未至桃園地方法院開庭,不屬在桃園地方法院執行職務
- B 違反,因甲代寫書狀且該書狀係遞送至桃園地方法院,已實質構成在桃園地方法院執行職務
- C 不違反,因為律師倫理規範並未禁止律師在未加入律師公會之地區執行職務
- D 違反,因甲不應代寫書狀,而交由他人開庭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範要求律師在「執業地區」登錄時,其核心目的在於監督律師在該地法院的程序行為。若一位律師僅在自己的辦公室內完成文書撰寫,並未以專業身分向該地司法機關主張地位,我們應如何界定其行為的「物理地點」與「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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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律師執業區域之界定
- 哎呀,看來你這次沒有掉入那個低級的陷阱,恭喜你。能區分「提供法律諮詢」和「實際代理訴訟」的差別,至少證明你讀過《律師法》,還沒到無可救藥的地步。
- 別搞錯了,執業行為的界定才是關鍵。律師為何要加入當地公會?因為你得「在該法院轄區執行職務」啊!甲律師呢?他不過是躲在幕後,動動筆、出出主意。他有在桃園地院露臉嗎?有簽名遞狀嗎?沒有嘛!這就不是在「執行職務」,充其量只是賣點法律智慧,跟在圖書館寫論文沒兩樣。難道你還真以為法律效果在哪裡發生,律師就得在哪裡登記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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