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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律師甲為臺北律師公會會員,A 公司擬委任甲為其在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但礙於甲並非桃園律師公會之會員,乃協議由 A 公司聘請甲為本件提供法律意見並代寫訴狀,由 A 公司之員工自行至桃園地方法院開庭。問甲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不違反,因甲未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且未至桃園地方法院開庭,不屬在桃園地方法院執行職務
  • B 違反,因甲代寫書狀且該書狀係遞送至桃園地方法院,已實質構成在桃園地方法院執行職務
  • C 不違反,因為律師倫理規範並未禁止律師在未加入律師公會之地區執行職務
  • D 違反,因甲不應代寫書狀,而交由他人開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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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範要求律師在「執業地區」登錄時,其核心目的在於監督律師在該地法院的程序行為。若一位律師僅在自己的辦公室內完成文書撰寫,並未以專業身分向該地司法機關主張地位,我們應如何界定其行為的「物理地點」與「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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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律師執行職務範圍的實質認定,你沒有被題目的情境混淆,法感十分敏銳。

代撰書狀與執行職務之界線

本題背景為舊法時期跨區執業受限的規範。在此脈絡下,律師僅於事務所內提供法律諮詢並代撰書狀,既未列名訴訟代理人,也未實際至桃園地方法院開庭,實務上認為這並不構成在該法院轄區「執行職務」,因此選項(A)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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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區執業之界定
💡 律師僅代寫書狀或提供諮詢,不構成在該地法院執行職務。
  • 依現行律師法第19條,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現行第20條規定跨區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等法律事務者應繳納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用;現行第21條為律師得受當事人委任辦理法律事務。
  • 實務認定執行職務以「出庭」或「署名遞狀」為判斷核心基準。
  • 僅提供法律意見或代寫書狀(幕後代筆),非屬在該地執行職務。
  • 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關於遵守法律及公會章程之一般規定為律師倫理規範第2條,且該條亦非直接規定『入會規範』。
🧠 記憶技巧:幕後諮詢不入會,出庭遞狀要入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只要書狀最終遞交給該法院,撰寫者即屬在該地實質執業。
律師法全國執業規範 律師公會入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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