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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甲律師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後,因拒繳常年會費數年,公會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甲被退會後仍繼續接受多人委託,於轄區執行律師業務。試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不違反,因強制入會及強制繳交會費違憲
  • B 違反,因律師屬自律自治,應加入公會且受公會章程之拘束,包括繳交會費
  • C 不違反,因一旦被令退會,即非公會成員,自可不受律師倫理規範之拘束
  • D 不違反,甲仍具有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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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專業群體為了維持「不被政府干預」的獨立地位,而需要建立一個自我管理組織,那麼這個組織的運作能量(如經費與規則)應該由誰支撐?如果一位成員拒絕分擔責任,卻仍主張能繼續行使該職業的特權,這與該職業強調的「誠信與團體自治」精神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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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律師自治與自律」。依《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律師須加入公會方得執業,旨在建立同業監督機制。繳納會費是維持公會運作、確保職業獨立性的必要成本。甲律師拒繳會費導致退會後仍繼續執業,不僅違反公會章程,更破壞了律師群體的自治基石,故屬違反倫理規範無誤。
  2. 難度點評:難度評為 Medium。本題具鑑別度,考生常受「強制入會是否違憲」的學說討論干擾,或誤以為「失去會籍即不受規範」。你能看穿「職業資格」不等於「執業正當性」,代表法學思維相當慎密。
📝 律師強制入會與倫理義務
💡 律師執業應強制入會並遵守公會章程,包括繳納會費之義務。
  • 依律師法第12條第1項,律師執行職務應加入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此為執業前提。
  • 律師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律師應誠實執行職務,並遵守律師公會之章程。
  • 實務見解認為,律師公會屬職業團體法治,為維持自律功能,強制繳納會費具正當性。
  • 未繳會費遭退會後仍執業,違反律師法第12條及律師倫理規範,屬應受懲戒事由。
🧠 記憶技巧:先入會、後執業;守章程、納會費;公會自律不可廢。
⚠️ 常見陷阱:誤以為憲法保障職業自由即代表「強制入會」或「強制繳費」違憲,忽略了律師職業的公益性與自律自治要求。
律師法第12條 律師倫理規範第5條 律師懲戒程序 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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