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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甲律師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後,因拒繳常年會費數年,公會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甲被退會後仍繼續接受多人委託,於轄區執行律師業務。試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不違反,因強制入會及強制繳交會費違憲
  • B 違反,因律師屬自律自治,應加入公會且受公會章程之拘束,包括繳交會費
  • C 不違反,因一旦被令退會,即非公會成員,自可不受律師倫理規範之拘束
  • D 不違反,甲仍具有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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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專業群體為了維持「不被政府干預」的獨立地位,而需要建立一個自我管理組織,那麼這個組織的運作能量(如經費與規則)應該由誰支撐?如果一位成員拒絕分擔責任,卻仍主張能繼續行使該職業的特權,這與該職業強調的「誠信與團體自治」精神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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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同學!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顯示你對《律師法》與倫理規範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紮實。

律師自治自律與強制入會原則

我國律師法採「強制入會」原則,律師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行業務,這是基於律師業「自治自律」的本質。因此,受公會章程拘束並繳交會費,是律師無可迴避的義務。不過,實務上的細節要特別提醒你:欠繳會費其實不得逕由律師公會處以除名退會,長期欠費應移送懲戒並由懲戒機關個案認定。但無論如何,若甲實際處於「未加入公會狀態」卻仍營利辦理法律事務,絕對違反了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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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強制入會與倫理義務
💡 律師執業應強制入會並遵守公會章程,包括繳納會費之義務。
  • 依律師法第11條第1項第1項,律師執行職務應加入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此為執業前提。
  • 律師倫理規範第2條規定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法律、本規範、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及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章程;第8條規定執行職務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第5條係精研法令、在職進修規定。
  • 實務見解認為,律師公會屬職業團體法治,為維持自律功能,強制繳納會費具正當性。
  • 未繳會費遭退會後仍執業,違反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及律師倫理規範,屬應受懲戒事由。
🧠 記憶技巧:先入會、後執業;守章程、納會費;公會自律不可廢。
⚠️ 常見陷阱:誤以為憲法保障職業自由即代表「強制入會」或「強制繳費」違憲,忽略了律師職業的公益性與自律自治要求。
律師法第11條第1項 律師倫理規範第5條 律師懲戒程序 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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