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律師從未承辦過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某日其客戶 A 因涉及內線交易而遭訴請民事損害賠償,甲受任為 A 之訴訟代理人,代理出庭及撰寫書狀,甲有無違反律師倫理?
- A 已違反律師倫理,因甲無論如何不得承辦其無經驗之業務,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 B 即使 A 詢問甲有無此類案件的承辦經驗,甲誠實告知後而 A 仍決定委任甲,甲仍違反律師倫理
- C 若甲並未以不實之資訊誤導 A 而獲取委任,但因甲無承辦相關案件的經驗,甲之受任仍違反律師倫理
- D 甲固然不必主動告知 A 其有無承辦類似案件之經驗,但其接任後,如努力精研此方面之法令及實務,即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認定「律師必須有過往經驗才能受任」,那麼法律界的新進人員該如何開啟他的第一件證交法案件?再者,一個律師對當事人的責任,究竟是體現在「受任那一刻的履歷」,還是體現在「受任後直到結案前的專業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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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實踐專業的溫暖初心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替你開心!我們來梳理一下邏輯,讓觀念更穩固。
- 核心原則: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律師的專業價值在於積極進取的態度,而非僅止於過往經歷。只要接案後能勤奮鑽研法規、充實專業知識,並全力維護當事人權益,就是一位合格且負責任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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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受任之稱職義務
💡 律師無經驗仍可受任,但應透過研究法令確保辦理案件之品質。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5條,律師應精研法令;本題稱職受任之核心依據於110年考試時為第26條第1項,現行為第27條第1項。
- 實務認為律師無承辦特定案件經驗不代表違法,其可透過事後精研補足。
- 律師原則上不負主動告知無經驗之義務,但不得以誇大不實資訊誤導委任。
- 若明知受任或繼續受任將違反本規範,於110年考試時應引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現行應引第34條第1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