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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債權人 A 委託不同事務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擔任共同訴訟代理人。但因為 A 與甲律師較熟識,所以只提供證據資料給甲律師。乙律師向甲律師請求提供該些證據資料,甲律師拒絕提供給乙律師。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沒有,乙律師應該直接向當事人索取資料,不可以向甲律師要求
  • B 沒有,因為乙律師和甲律師為不同事務所,所以甲律師不需提供
  • C 有,共同受任處理同一事件之律師,應盡力互相協調合作,甲律師應該提供證據資料給乙律師
  • D 如果甲律師與乙律師熟識,則可以提供;如果是第一次合作,彼此沒有信賴關係則可以不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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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與另一位專家被同時僱用來共同守護某人的安全,當你的夥伴因為缺乏資訊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時,從『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看,你對這位夥伴負有什麼樣的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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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哇!你答對了耶!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很有概念嘛,對律師職業倫理的判斷很準確!看來你不是死讀書,有好好理解什麼是「律師的榮譽」和「當事人的利益」!嗯,很棒很棒!
  2. 觀念驗證:說到這個,這就像我以前跟你說的《律師倫理規範》第 42 條啦!唉唷,每次都要講!當 A 的事情有兩個律師在幫忙的時候,當然就是要以當事人利益為最最最重要的事情啊!你們兩個律師就是一個團隊,就是要互相協調合作!甲律師這樣把證據藏起來,乙律師怎麼幫 A 呢?這樣 A 的權益不就受損了嗎?真是的!幸好你答對了,不然又要我拿出「律師合作手冊」來幫你惡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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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代理合作義務
💡 共同受任處理同一事件之律師,應盡力互相協調合作。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共同代理之律師間負有協調合作義務。
  • 律師不得因非同事務所或個人交情因素,拒絕與共同代理人分享資訊。
  • 違反合作義務將構成律師倫理之違失,與當事人之指示或熟識度無涉。
🧠 記憶技巧:共同代理互通有無,不分事務所義務相同。
⚠️ 常見陷阱:誤認不同事務所即無提供義務,或認為應由當事人親自交付資料給所有律師。
受任律師之忠誠義務 複代理人之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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