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債權人 A 委託不同事務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擔任共同訴訟代理人。但因為 A 與甲律師較熟識,所以只提供證據資料給甲律師。乙律師向甲律師請求提供該些證據資料,甲律師拒絕提供給乙律師。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沒有,乙律師應該直接向當事人索取資料,不可以向甲律師要求
- B 沒有,因為乙律師和甲律師為不同事務所,所以甲律師不需提供
- C 有,共同受任處理同一事件之律師,應盡力互相協調合作,甲律師應該提供證據資料給乙律師
- D 如果甲律師與乙律師熟識,則可以提供;如果是第一次合作,彼此沒有信賴關係則可以不必提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與另一位專家被同時僱用來共同守護某人的安全,當你的夥伴因為缺乏資訊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時,從『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看,你對這位夥伴負有什麼樣的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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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的貼心解析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選 (C),證明你已掌握了律師職業的核心精神。讓我們一起看看背後的道理:
- 法律依據:這題的核心在於**《律師倫理規範》第52條**。法律明文規定,受任同一事件的律師,必須互相協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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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代理合作義務
💡 共同受任處理同一事件之律師,應盡力互相協調合作。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52條,共同代理之律師間負有協調合作義務。
- 律師不得因非同事務所或個人交情因素,拒絕與共同代理人分享資訊。
- 違反合作義務將構成律師倫理之違失,與當事人之指示或熟識度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