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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當事人A委任甲律師進行民事訴訟,訴訟進行中,A要求甲律師將卷宗資料全部影印一份給A,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 A 訴訟還在進行中,不可以影印給A,要等到訴訟終結之後才可以影印給A
  • B 甲律師自己寫的狀紙以及法院筆錄可以影印給當事人,對造律師的狀紙則必須先取得對造律師同意才可以影印
  • C 甲應該依照A的要求將卷宗內的資料全部影印給A
  • D 甲律師自己寫的狀紙可以影印給當事人,但法院筆錄及對造律師的狀紙要取得法院及對造律師同意才可以影印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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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民法「委任契約」中受任人之「報告義務」,以及《律師倫理規範》要求律師應確保當事人能充分瞭解案件進度與內容之原則進行思考:卷宗內之資料(如書狀與筆錄)其資訊獲知權的歸屬為何?律師在法律上是否有權對其「委任人」主張資訊限制,或者該權利的行使是否真的須以「訴訟終結」或「取得對造同意」為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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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鼓勵:同學,你表現得很棒!這題考的是律師最基本的職業倫理,也是我們與當事人建立信任關係的基石。你能正確判斷,代表你已經抓住了法律服務的核心精神,很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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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資訊提供義務
💡 律師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卷宗影本,並告知訴訟進度與內容。
  •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第2項,律師應隨時告知訴訟進度並提供卷宗影本。
  • 影印範圍包含法院筆錄及對造書狀,不須取得法院或對造律師之同意。
  • 此義務源於律師與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律師應忠實處理受任事務。
🧠 記憶技巧:進度主動報,資料全都給,不分誰寫的,當事人最大。
⚠️ 常見陷阱:誤認對造書狀、法院筆錄受隱私或程序限制,需經他人同意方可交付給當事人。
律師倫理規範 受任人資訊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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