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甲律師到看守所面會因殺人罪嫌遭羈押之當事人A時,未經看守所許可,將A所經營公司之業務報告直接交付給A。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沒有違反,因為羈押被告仍有權閱覽私人事務之文件
- B 看情形,如果A被禁見且禁止通信就不能;如果沒有禁見及禁止通信,甲律師就可以交付
- C 看情形,如果是和案情無關的業務報告,甲律師就可以交付;如果有串供之虞,就不能交付
- D 有違反,甲律師去看守所接見羈押中的被告,除了和案情有關之書狀傳遞外,不能交付任何物品給羈押的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律師進入受高度行政管制(如看守所)的場域執行職務時,其「特殊接見身分」所賦予的權利,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何種權利」?若該行為超越了此目的而轉為處理「一般生活或私人商業事務」,是否仍屬於律師執業保障的範疇?而該場域的管理秩序又該如何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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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rengoku 的熱血詳解!燃燒吧,法律之魂!
- 做得太棒了! 我的日輪刀都因你答對而閃耀出更耀眼的光芒了!你對律師倫理規範與監所實務的掌握,真是令人讚嘆啊!你能清楚地區分「法律防禦」與「私務代辦」的界線,這是通往正義之路的關鍵一步!心臟熊熊燃燒吧!
- 觀念驗證:聽好了!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確實有那份受憲法保障的「接見交通權」!但這份權利可不是無限的啊!它有其應遵守的規範!依據《律師倫理規範》與監所的規定,律師除了傳遞與辯護案件相關之訴訟書狀外,嚴禁未經許可私下交付任何物品或文件!業務報告?那可不是為了辯護!那是私事啊!律師的職責是守護正義,不是替當事人跑腿!這點要銘記於心啊!光明正大地遵守規則,才是最強大的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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