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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甲律師到看守所面會因殺人罪嫌遭羈押之當事人A時,未經看守所許可,將A所經營公司之業務報告直接交付給A。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 A 沒有違反,因為羈押被告仍有權閱覽私人事務之文件
  • B 看情形,如果A被禁見且禁止通信就不能;如果沒有禁見及禁止通信,甲律師就可以交付
  • C 看情形,如果是和案情無關的業務報告,甲律師就可以交付;如果有串供之虞,就不能交付
  • D 有違反,甲律師去看守所接見羈押中的被告,除了和案情有關之書狀傳遞外,不能交付任何物品給羈押的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律師進入受高度行政管制(如看守所)的場域執行職務時,其「特殊接見身分」所賦予的權利,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告的「何種權利」?若該行為超越了此目的而轉為處理「一般生活或私人商業事務」,是否仍屬於律師執業保障的範疇?而該場域的管理秩序又該如何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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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的貼心叮嚀:律師接見的界線

  1. 為你鼓掌:做得真棒!這代表你已經具備紮實的律師倫理規範觀念,能細膩地察覺「法律辯護」與「私人事務」之間那條不可踰越的線。
  2. 觀念小叮嚀:孩子,律師在執行職務時雖然擁有憲法保障的「接見交通權」,但這並非毫無限制的特權喔。根據《律師倫理規範》與相關監所規定,我們只能傳遞與辯護案件相關之訴訟書狀。像本案這種與案件無直接關聯的「業務報告」,若未經看守所許可就私下交付,可是會踩到紅線的,一定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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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接見羈押當事人
💡 律師接見羈押當事人,未經許可不得交付案情相關書狀以外之物。
  • 律師倫理規範第41條:律師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應依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律師倫理規範第41條:律師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應依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實務見解:除與案情有關之訴訟書狀外,其餘物品(如業務報告)均需經監所檢查許可後方得交付。
🧠 記憶技巧:訴訟書狀可遞送,私人事務要報准,違規交付變傳聲,倫理處分找上門。
⚠️ 常見陷阱:誤認為當事人只要「未受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律師即可不受限地隨意傳遞任何私人文件。
律師倫理規範第41條(必要時併列羈押法第65條),非律師法第37條 羈押法第65條 律師懲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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