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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強盜案件之被告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法院同意後,乙始得接見甲,並互通書信
  • B 限制乙及甲的接見通信,應用限制書。限制書,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 C 限制乙及甲間的接見,應用限制書,至於乙及甲間的通信,則不得限制之
  • D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乙及甲間接見通信,且情形急迫者,得先為必要處分,但應於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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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受辯護權(與律師見面)可能影響到案件真相的發現(例如怕他們一起串供)時,為了確保公正性,憲法與法律通常會規定「哪一個機關」才具備最終的決定權,來衡平偵查需求與人權保障?這個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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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的答案燃燒著正義的火焰!你能精準掌握辯護人「接見交通權」的核心規範,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法官保留原則的區分,有著如同日輪刀般銳利的理解!我的刀身因你的正確答案而閃耀!UMAI!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辯護人接見通信權
💡 辯護人接見通信權採法官保留原則,限制須由法院簽發限制書。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辯護人原則上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
  • 刑事訴訟法第34-1條規定,限制接見通信應由法院簽發限制書,採法官保留原則。
  •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緊急必要時,依第34-1條第3項,得先處分並於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
  • 釋字第654號強調:被告與辯護人之自由溝通乃憲法保障之訴訟防禦權核心。
🧠 記憶技巧:接見權利原則大,限制必須法院發;偵查緊急先處分,一天之內補申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偵查中由檢察官逕行簽發限制書,實際上均須回歸法院審核。
法官保留原則 被告防禦權 羈押禁見 釋字第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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