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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與乙、丙共犯貪污罪嫌,甲經檢察官傳喚到場訊問後,檢察官認甲有串證之虞,擬聲請羈押,遂於逮捕後,聲請法院羈押獲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之必要,得聲請法院限制之
  • B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之必要,遇有急迫情形,得先為必要之處分
  • C 甲對檢察官於急迫情形所為必要之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處分,得抗告之
  • D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所為急迫情形之必要處分,最長時效 36 小時
  • E 檢察官對法院駁回其聲請限制甲與其辯護人之接見處分,得抗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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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是極為重要的防禦權。請試著思考:基於權力分立與程序正義,若要限制這項權利,原則上應由『法官』還是『檢察官』來決定?若遇到極為緊急、來不及事先聲請的狀況,法律又可能會賦予偵查機關什麼樣的權宜彈性來保全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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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偵查中對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限制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1條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可知檢察官若認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之必要,必須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故選項A正確。同條但書亦規定:「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因此,檢察官於遇有急迫情形時,確實得先為必要之處分,選項B正確;同時可知該急迫處分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限制書,而非三十六小時,選項D錯誤。此外,關於檢察官之救濟,刑事訴訟法第34-1條明文規定:「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因此,若法院駁回檢察官限制接見之聲請,檢察官依法不得聲明不服,選項E錯誤。至於選項C,依所列法條並無賦予甲對該急迫處分得抗告之明文,亦非正確選項。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與選項B。

📝 辯護人接見權限制
💡 偵查中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之聲請、處分時效及救濟途徑。
  • 限制接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第1項)。
  • 急迫情形下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48小時內核復(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第5項)。
  • 檢察官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第34條之1第5項)。
  • 被告對檢察官於急迫情形所為之限制處分,應提起準抗告(第416條)。
🧠 記憶技巧:限見聲請找法院,急迫處分二十四;被告不服準抗告,檢座駁回沒抗告。
⚠️ 常見陷阱:最常考檢察官對法院駁回裁定是否得抗告(不行),以及急迫處分的時效(24小時而非36小時)。
辯護人交通權 羈押禁見 準抗告與抗告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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