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與乙、丙共犯貪污罪嫌,甲經檢察官傳喚到場訊問後,檢察官認甲有串證之虞,擬聲請羈押,遂於逮捕後,聲請法院羈押獲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之必要,得聲請法院限制之
- B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之必要,遇有急迫情形,得先為必要之處分
- C 甲對檢察官於急迫情形所為必要之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處分,得抗告之
- D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所為急迫情形之必要處分,最長時效 36 小時
- E 檢察官對法院駁回其聲請限制甲與其辯護人之接見處分,得抗告之
思路引導 VIP
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是極為重要的防禦權。請試著思考:基於權力分立與程序正義,若要限制這項權利,原則上應由『法官』還是『檢察官』來決定?若遇到極為緊急、來不及事先聲請的狀況,法律又可能會賦予偵查機關什麼樣的權宜彈性來保全證據呢?
辯護人接見權限制
💡 偵查中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之聲請、處分時效及救濟途徑。
- 限制接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第1項)。
- 急迫情形下檢察官得先為處分,但須於24小時內陳報法院核准(第34條之1第2、3項)。
- 檢察官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第34條之1第5項)。
- 被告對檢察官於急迫情形所為之限制處分,應提起準抗告(第4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