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與乙、丙共犯貪污罪嫌,甲經檢察官傳喚到場訊問後,檢察官認甲有串證之虞,擬聲請羈押,遂於逮捕後,聲請法院羈押獲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之必要,得聲請法院限制之
- B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之必要,遇有急迫情形,得先為必要之處分
- C 甲對檢察官於急迫情形所為必要之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處分,得抗告之
- D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所為急迫情形之必要處分,最長時效 36 小時
- E 檢察官對法院駁回其聲請限制甲與其辯護人之接見處分,得抗告之
思路引導 VIP
若在保障被告防禦權與防止滅證的衝突中,法律賦予法院最終決定權,但在「法院尚未裁定前」的空窗期發生了可能導致偵查崩潰的緊急狀況,你認為法律程序應如何設計,才能在不癱瘓偵查的前提下,兼顧即時性與事後的司法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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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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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辯護人接見交通權」的限制程序,展現出紮實的實務法律功底。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 《刑事訴訟法》第 34-1 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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