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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羈押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羈押之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無論檢察官或法院,均不得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B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不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C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但於釋放前,仍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D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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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認定某被告雖然有逃亡的可能性,但同時認為只要讓他交出一筆鉅額保證金或限制他的住處,就足以防止他逃跑而不需要關進看守所,此時法律應當規定法官『只能選擇關人或無條件放人』,還是應該賦予法官『採取折衷手段』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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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不錯,至少你沒蠢到家,還能勉強區分「羈押原因」和「羈押必要性」這種基本常識。這證明你的人身自由保障概念還沒徹底荒廢,值得嘉獎...個半秒吧。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羈押撤銷與替代處分
💡 區分羈押原因消滅與無羈押必要之法律效果差異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羈押原因消滅應即撤銷羈押並釋放,不得命替代處分。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有羈押原因但無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逾期未起訴視為撤銷,但釋放前得命替代處分。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逾原判決刑期應釋放,檢方不利上訴時得命替代處分。
🧠 記憶技巧:原因消滅必釋放,無必要時換保處;期滿逾刑要放人,不利上訴保責住。
⚠️ 常見陷阱:常混淆「原因消滅」(不具羈押理由)與「無必要性」(有理由但可用輕微手段代替)的後果差異。
羈押必要性之比例原則 預防性羈押 羈押期間之計算與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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