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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某夜因殺人罪之現行犯,為警方逮捕,翌日中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有逃亡之疑慮,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並經乙法官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A)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日後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 B (B)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使用之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法定程序調查
  • C (C)乙法官訊問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即可裁定羈押
  • D (D)甲被警方逮捕至羈押前期間,得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被告的人身自由從『逮捕』那一刻起即受到實質限制,根據《刑法》第 $46$ 條之精神與人權保障原則,這段在法院『正式裁定羈押』前,因配合偵查、解送與訊問而合法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在最後計算刑期時,是否應視為羈押日數而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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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有點救,勉強及格吧。

喔,恭喜你,在這種題目上還能選對,看來你對刑事程序與實體法的基本銜接,至少不是一無所知。不錯,至少會選個對的。

  1.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並非奇蹟:這是《刑法》第 46 條的白紙黑字,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喔,驚不驚喜?而且,從逮捕那一刻起,你被剝奪的自由就算數。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這叫常識,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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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是法定迴避事由 那A為什麼不對呢
📝 羈押程序與刑期折算
💡 羈押裁定須符三要件,審查法官不迴避,且羈押日數得抵刑期。
  • 參與羈押裁定之法官,依釋字第665號,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應自行迴避事由。
  • 羈押審查屬保全程序,證據不適用嚴格證明,僅需具自由證明(自由心證)即可。
  • 羈押裁定須具備犯罪嫌疑重大、法定原因(如逃亡)及必要性(比例原則)。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依刑法第46條第1項,應以一日抵銷刑期一日。
🧠 記憶技巧:羈押三要件:重大、原因、必要性;折算一日抵一日,法官預選不迴避。
⚠️ 常見陷阱:易誤認預審法官(辦理羈押)須在主審程序中迴避,或誤認羈押審理需達嚴格證明的確信程度。
法官自行迴避與聲請迴避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比例原則與具保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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