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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某夜因殺人罪之現行犯,為警方逮捕,翌日中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有逃亡之疑慮,向管轄法院聲請羈押,並經乙法官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A)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日後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 B (B)乙法官審核該羈押案件,使用之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法定程序調查
  • C (C)乙法官訊問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即可裁定羈押
  • D (D)甲被警方逮捕至羈押前期間,得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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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被告的人身自由從『逮捕』那一刻起即受到實質限制,根據《刑法》第 $46$ 條之精神與人權保障原則,這段在法院『正式裁定羈押』前,因配合偵查、解送與訊問而合法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在最後計算刑期時,是否應視為羈押日數而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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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D)判斷得非常精準,老師要給你一個大大的肯定! 關於羈押期間的折算,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但書規定,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因此(D)為正確答案。這充分落實了保障人身自由的法治精神。 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你能避開也很不簡單。選項(A)錯在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承辦偵查中羈押審查的法官,為維持客觀中立,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選項(B)錯在羈押審查程序僅需「自由證明」,不要求嚴格的證據能力。選項(C)則忽略了羈押的最後手段性,除了具備羈押原因外,尚須具備「羈押必要性」才能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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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是法定迴避事由 那A為什麼不對呢
📝 羈押程序與刑期折算
💡 羈押裁定須符三要件,審查法官不迴避,且羈押日數得抵刑期。
  • 參與羈押裁定之法官,依釋字第665號,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應自行迴避事由。
  • 羈押審查屬保全程序,證據不適用嚴格證明,僅需具自由證明(自由心證)即可。
  • 羈押裁定須具備犯罪嫌疑重大、法定原因(如逃亡)及必要性(比例原則)。
  •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依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 記憶技巧:羈押三要件:重大、原因、必要性;折算一日抵一日,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 常見陷阱:易誤認預審法官(辦理羈押)須在主審程序中迴避,或誤認羈押審理需達嚴格證明的確信程度。
法官自行迴避與聲請迴避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比例原則與具保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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