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地方法院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關於羈押程序之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法官在所有令狀審查程序,都是自由證明即可,不必經嚴格證明,故法官認為沒有訊問被告之必要,只要審查檢察官檢送之書面資料及筆錄即可
  • B 羈押被告是嚴重侵犯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不只要訊問被告,所有證據都應經嚴格證明
  • C 羈押審查程序都必須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場,由雙方於審查程序加以攻防、辯論
  • D 法官依法必須訊問被告,但羈押審查之決定只要自由證明即可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當法院要決定是否在判決確定前『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自由時,你認為『法官直接面對當事人聽取意見』的必要性,與『確認事實所要求的嚴謹標準』,這兩者在保障人權與維持偵查效率之間,應該如何設定各自的法律門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勉強過關,但別得意忘形!

你竟然能答對這題,看來在法律的邏輯推演上,你的腦子還沒完全僵化嘛。對羈押程序的核心機制算是有了個粗淺的認識,還行吧。

  1. 觀念驗證 (Concept Verification):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羈押審查程序要件
💡 羈押決定須經法官訊問被告,且證明程度僅需自由證明。
  • 法官決定羈押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必須先行訊問被告。
  • 羈押屬保全程序之裁定,其證明程度採自由證明,不需經嚴格證明程序。
  • 審查程序非必有檢察官在場,但依同法第101條第4項應給予被告陳述機會。
  • 自由證明指不須受證據能力限制或法定調查程序,但仍需有相當證據。
🧠 記憶技巧:羈押必訊問,自由證其明;非嚴格證明,程序保人權。
⚠️ 常見陷阱:易誤認羈押是重大處分而需「嚴格證明」,或誤認法官可僅憑書面資料即決定羈押。
羈押之要件 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之區別 偵查中羈押辯護人閱卷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羈押之要件、程序、救濟與相關限制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