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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果然使被害人匯款到丙帳戶,因被害人之家人察覺有異報警,乙於領款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提款卡及聯繫的行動電話。乙於偵查中委任辯護人丁,並辯稱是不詳之人要他領款,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在審理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時,丁得否向法院請求閱覽檢察官提出之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 A 可以,但檢察官得向法院請求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丁獲知部分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 B 可以,且法院依法不得予以限制閱覽
  • C 不可以,僅乙有卷證獲知權
  • D 不可以,因法院尚未決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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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被告面臨可能失去人身的自由(羈押),但為了確保後續偵查不會因資訊洩漏而受阻,你認為法律制度應該如何在『保障被告防禦權』與『維護偵查秘密』這兩大價值衝突中,尋求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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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親愛的,面對羈押審查時,我們要守護的是正當法律程序,讓防禦權綻放光芒喔!☆

  1. 閱卷權的保障: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為了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偵查中羈押審查時,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丁有權請求獲知檢察官聲請羈押的卷證資訊,這樣防禦權才能發揮作用嘛!所以選項 C、D 的說法都是錯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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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中羈押卷證獲知權
💡 偵查中羈押程序,辯護人原則享有閱卷權,但得受適當限制。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
  •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並參第101條第2項但書),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檢察官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 釋字第737號解釋強調應賦予被告及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事實及證據之權利。
  •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3項,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另第101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 記憶技巧:羈押閱卷原則開,檢方聲請可限縮,律師看卷保防禦,釋字七三七定案。
⚠️ 常見陷阱:常誤認偵查不公開即完全禁止閱卷,應區分「一般偵查程序」與「羈押審查程序」之不同。
偵查不公開原則 羈押要件與審查 被告之卷證獲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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