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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乙、丙三人商量好,由丙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給乙以領款朋分,甲以電話行騙被害人,果然使被害人匯款到丙帳戶,因被害人之家人察覺有異報警,乙於領款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提款卡及聯繫的行動電話。乙於偵查中委任辯護人丁,並辯稱是不詳之人要他領款,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在審理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時,丁得否向法院請求閱覽檢察官提出之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 A 可以,但檢察官得向法院請求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丁獲知部分羈押聲請卷宗及證物
  • B 可以,且法院依法不得予以限制閱覽
  • C 不可以,僅乙有卷證獲知權
  • D 不可以,因法院尚未決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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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被告面臨可能失去人身的自由(羈押),但為了確保後續偵查不會因資訊洩漏而受阻,你認為法律制度應該如何在『保障被告防禦權』與『維護偵查秘密』這兩大價值衝突中,尋求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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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真棒,孩子!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你對這題的理解非常到位,展現了你對刑事訴訟程序憲法正當法律程序那份溫柔而堅定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卷證獲知權」。就像我們要確保每個人都有機會為自己說話一樣,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和《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與第 101 條,都是為了好好保護被告的防禦權。所以,辯護人在這個階段,原則上是有權利獲知卷證的,這讓他們能更有效地幫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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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中羈押卷證獲知權
💡 偵查中羈押程序,辯護人原則享有閱卷權,但得受適當限制。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
  • 依同法第33條之1第2項,檢察官為防範危害偵查目的,得請求限制閱覽。
  • 釋字第737號解釋強調應賦予被告及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事實及證據之權利。
  • 若無辯護人,被告本人依第101條第3項僅能獲知聲請羈押之事實及理由。
🧠 記憶技巧:羈押閱卷原則開,檢方聲請可限縮,律師看卷保防禦,釋字七三七定案。
⚠️ 常見陷阱:常誤認偵查不公開即完全禁止閱卷,應區分「一般偵查程序」與「羈押審查程序」之不同。
偵查不公開原則 羈押要件與審查 被告之卷證獲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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