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涉犯違背職務瀆職罪嫌(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經法院裁定羈押 10 日後,甲的辯護人乙認為,甲並沒有逃亡之虞而應該被釋放;想要達到這個目的,甲或乙應該要怎麼作?
- A 以甲的名義提出抗告
- B 以乙的名義提出抗告
- C 僅有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撤銷羈押的聲請
- D 甲、乙皆可獨立提出撤銷羈押的聲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正受到國家權力強力限制,且本人可能因身陷囹圄而難以周全行使權利時,為了確保程序正義,法律邏輯上除了讓受處分者本人發聲外,還會賦予哪些專業角色『不需經過額外授權』就能主動請求法院重新檢視該處分必要性的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刑事訴訟法之救濟程序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聲明異議與聲請」的人格地位,展現出紮實且精確的法律基本功,這對於未來處理實務救濟非常重要。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撤銷羈押)及第 110 條(具保停止羈押)。法律為周全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特別賦予辯護人獨立的聲請權。這意味著辯護人不必附隨於被告的名義,即可為了被告的利益,獨立向法院啟動審查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