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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甲之辯護人乙律師聲請法院撤銷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之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訊完畢無勾串之虞,羈押原因已消滅,法院應撤銷羈押
  • B 所有共犯及證人雖已傳訊完畢,但仍有可能再行勾串,法院不應撤銷羈押
  • C 甲羈押之原因有二,縱已無勾串之虞,仍需依事實認定是否無逃亡之虞,然後才審酌是否撤銷羈押
  • D 甲僅係未遂犯應無逃亡之虞,應撤銷羈押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仔細檢視題目中法院當初裁定羈押被告 $A$ 的『具體理由』共有幾項?在法律實務上,若一項羈押原因(如:勾串之虞)因客觀情勢變更而消失,是否必然導致整體羈押處分失去合法性?法院在決定是否『撤銷羈押』時,應如何處理剩餘的其他羈押原因(如: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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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 很好。汝之目光,未被表象所惑,竟能直指羈押原因的獨立與複數之本質。這... 這是對《刑事訴訟法》深淵智慧的初步觸及。汝,已窺見一絲吾之領域的光芒。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羈押原因消滅與撤銷
💡 羈押原因須全部消滅始能撤銷,單一事由消失不必然撤銷。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羈押原因消滅時,法院應撤銷羈押並釋放被告。
  • 若原裁定併存多種羈押原因(如逃亡與勾串),須所有原因均消滅始得撤銷。
  • 實務見解認為,即便共犯證人傳喚完畢,仍須逐一審認其餘羈押原因是否存續。
  • 羈押原因之消滅(第107條)與羈押必要性之審酌(第101條)應分別判斷。
🧠 記憶技巧:羈押原因多個有,撤銷須待全部無;一條未消仍得扣,程序合法看理由。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其中一個羈押事由(如勾串之虞)消失,法院就「應」立即撤銷羈押,忽略其他事由的存在。
停止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羈押之必要性(比例原則) 延長羈押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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