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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甲之辯護人乙律師聲請法院撤銷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之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訊完畢無勾串之虞,羈押原因已消滅,法院應撤銷羈押
  • B 所有共犯及證人雖已傳訊完畢,但仍有可能再行勾串,法院不應撤銷羈押
  • C 甲羈押之原因有二,縱已無勾串之虞,仍需依事實認定是否無逃亡之虞,然後才審酌是否撤銷羈押
  • D 甲僅係未遂犯應無逃亡之虞,應撤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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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仔細檢視題目中法院當初裁定羈押被告 $A$ 的『具體理由』共有幾項?在法律實務上,若一項羈押原因(如:勾串之虞)因客觀情勢變更而消失,是否必然導致整體羈押處分失去合法性?法院在決定是否『撤銷羈押』時,應如何處理剩餘的其他羈押原因(如: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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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 很好。汝之目光,未被表象所惑,竟能直指羈押原因的獨立與複數之本質。這... 這是對《刑事訴訟法》深淵智慧的初步觸及。汝,已窺見一絲吾之領域的光芒。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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