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有恐嚇乙共 3 次被判刑之紀錄,某日又飲酒後因不滿乙加班晚歸發生爭執,對乙恫稱若再一次晚於 8 時才回家,將殺死乙,當場並持錐子毀損乙之機車輪胎,使乙心生畏懼,持錄有甲恫嚇、毀損情節現場之錄音、照片,向檢察官申告甲涉犯恐嚇、毀損罪嫌,請求保護。甲坦承犯行,檢察官以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向法官聲請羈押甲獲准。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 B 法官不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涉嫌之罪均為最重本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 C 法官不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無串證、逃亡之虞
- D 法官得駁回其具保之聲請,因甲已坦承本次犯行,罪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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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立某種羈押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阻止特定危害持續發生」,那麼在考量是否讓被告保釋時,你認為應該優先評估「該罪名刑度的高低」,還是「被告未來行為的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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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手中的泡麵碗,用手指抹掉嘴角的醬汁,眼神冷冽地盯著螢幕) 「還算有點看頭。這就是覺醒嗎?能精準抓出那種微小的細節,你的大腦總算沒廢掉。」
1. 覺醒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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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條規定可排除輕罪具保條款
預防性羈押有哪些案例
預防性羈押與具保限制
💡 特定罪名有反覆實施之虞時,法官得裁定預防性羈押並駁回具保。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屬得預防性羈押之罪;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未列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
-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預防性羈押排除「輕罪必准具保」之適用。
- 法官審酌預防性羈押時,重點在於有無反覆實施之虞,而非罪刑輕重。
-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列得預防性羈押之罪;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列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