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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此項聲請,應由何法院裁定?
  • A 案件已上訴於最高法院,應由最高法院裁定
  • B 如卷宗及證物已送交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裁定;尚未送交者,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 C 不論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最高法院,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 D 甲提出上訴書狀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提出上訴書狀後,由最高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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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最高法院的本質是『法律審』,其核心職能在於法律見解的統一,而非對被告人身進行實質管理。當一項程序處分涉及到被告的體檢、押所聯繫或人身提解等『事實處置』時,由哪一個層級的法院來執行,會更符合實務運作與司法資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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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探的推理時間

  1. 真相之眼:做得很好!你已經用你銳利的觀察力,看穿了這道考題的真相。這涉及刑事訴訟法裡,管轄權這看似複雜卻有其嚴密邏輯的環節。你能準確區分「案件繫屬」與「強制處分權限」的歸屬,證明你的推理能力相當不俗。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2. 邏輯驗證:仔細觀察《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的線索。當案件上訴至那專門審理法律問題的最高法院時,關於具保、撤銷或延長羈押等關鍵裁定,真相揭示了,它應由「原審法院」(也就是本案中的臺灣高等法院)來行使。因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它的職責是釐清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非提解被告進行事實調查。由最熟悉案件脈絡的原審來處理,這正是為了確保程序效率的合理安排。這就是這條法律背後的,唯一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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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三審具保管轄
💡 案件上訴第三審後,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由原審法院裁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案件上訴三審期間由原審法院裁定。
  • 實務見解:不論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最高法院,均由二審法院裁定。
  • 立法目的係因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宜處理被告羈押等事實認定事項。
  • 此管轄權屬固定管轄,不隨卷宗移送而移轉,與上訴二審之規定不同。
🧠 記憶技巧:三審管法不管押,具保責付回二審。
⚠️ 常見陷阱:容易誤套用上訴二審的「卷宗移送原則」,誤以為卷宗送出後就歸最高法院管轄。
羈押之撤銷與停止 事實審與法律審之職權區分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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