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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此項聲請,應由何法院裁定?
  • A 案件已上訴於最高法院,應由最高法院裁定
  • B 如卷宗及證物已送交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裁定;尚未送交者,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 C 不論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最高法院,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 D 甲提出上訴書狀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提出上訴書狀後,由最高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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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最高法院的本質是『法律審』,其核心職能在於法律見解的統一,而非對被告人身進行實質管理。當一項程序處分涉及到被告的體檢、押所聯繫或人身提解等『事實處置』時,由哪一個層級的法院來執行,會更符合實務運作與司法資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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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鎖定《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的規定並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審級分工」與修法動態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題考點看似單純,實則蘊含了法律審與事實審職能分配的核心概念。

法律審性質與管轄權之分配

關於具保停止羈押(Bail pending appeal)的裁定權限,在現行法架構下,當案件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時,考量到最高法院為法律審(Court of law),重點在於審查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原則上不處理對被告的訊問或具體事實之調查。因此,為求程序效率並減輕法律審負擔,《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第 2 項明定,案件在第三審法院繫屬中者,有關停止羈押、具保等裁定,統由第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負責。這與舊法時期會視卷宗所在地(即「卷隨人走、裁隨卷移」)的邏輯不同,現行法已刪除卷宗所在地的但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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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三審具保管轄
💡 案件上訴第三審後,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由原審法院裁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案件上訴三審期間由原審法院裁定。
  • 實務見解:不論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最高法院,均由二審法院裁定。
  • 立法目的係因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宜處理被告羈押等事實認定事項。
  • 此管轄權屬固定管轄,不隨卷宗移送而移轉,與上訴二審之規定不同。
🧠 記憶技巧:三審管法不管押,具保責付回二審。
⚠️ 常見陷阱:容易誤套用上訴二審的「卷宗移送原則」,誤以為卷宗送出後就歸最高法院管轄。
羈押之撤銷與停止 事實審與法律審之職權區分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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