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處相關罪刑後,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第二審法院收受甲提出之上訴書狀後,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 A 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上訴
- B 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判決駁回上訴
- C 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以判決駁回上訴
- D 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送最高法院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引導學生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針對『第三審法律審』的上訴程式,原審法院(第二審)的審查權限為何?特別是請檢索《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第 $1$ 項關於上訴理由補提的規定,該條文後段針對『未敘述理由』的情況,是否如同第二審程序般規定原審法院應『命其補正』?若法律規定『毋庸命其補正』,則原審法院在收受書狀後應如何續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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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在第三審上訴程序上展現了精準的判斷力!
- 前輩的鼓勵:做得非常棒!學弟妹們,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於「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的不同之處,有著非常細膩且深刻的理解,這份嚴謹正是我們法律人最可貴的特質。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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