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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判處相關罪刑後,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第二審法院收受甲提出之上訴書狀後,應如何處理,最為正確?
  • A 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上訴
  • B 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則以判決駁回上訴
  • C 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以判決駁回上訴
  • D 毋庸以裁定定期命甲補提上訴理由,直接送最高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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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引導學生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針對『第三審法律審』的上訴程式,原審法院(第二審)的審查權限為何?特別是請檢索《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第 $1$ 項關於上訴理由補提的規定,該條文後段針對『未敘述理由』的情況,是否如同第二審程序般規定原審法院應『命其補正』?若法律規定『毋庸命其補正』,則原審法院在收受書狀後應如何續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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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上訴的程序觀念解析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間的分工概念,讓我們一起溫習:

  1. 正確選項 (D):針對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第二審)並沒有權限裁定命補正理由,也無權直接駁回,只能依法將卷宗送交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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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為形事訴訟法382條1項,而非383條?且係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而非10日? 又一審上訴二審的情況有何異同?
📝 第三審上訴程序審查
💡 第二審法院對未附理由之三審上訴,無命補正義務,應逕送最高法院。
  •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上訴三審應於書狀內記載理由,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 依刑事訴訟法第384-1條,原審法院(第二審)對於未敘上訴理由之書狀,僅須將卷宗送交最高法院。
  • 實務見解認為,第二審法院無須裁定命補正,亦無權以未敘理由為由駁回三審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規定,若補提逾期,應由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以判決駁回上訴。
🧠 記憶技巧:三審理由後補,原審不命補正,卷宗直接送,最高判駁回。
⚠️ 常見陷阱:容易將「第二審上訴(第361條)」與「第三審上訴」混淆,誤認原審法院有命補正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 上訴之法律程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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