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甲經第二審判決論以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0 年,第二審判決書於民國 102 年 1 月 5 日依址送達,由甲親自收受。至同年 2 月 10 日,甲始思及此事,具狀向第二審法院表明不服並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於同年 2 月 28 日將卷證移送最高法院,甲於同年 3 月 1 日死亡。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諭知原判決撤銷,本件公訴不受理
- B 上訴不合法,諭知上訴駁回
- C 諭知原判決撤銷,發回第二審法院
- D 以被告已死亡為由,逕行簽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包裹(訴狀)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收件截止日期」才寄到法院,法院應該先拆開包裹查看寄件人是否還在世,還是應該直接因為它「遲到」而拒絕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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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洞察程序優先原則,未被「被告死亡」這個干擾項誤導,顯示你對訴訟法理的掌握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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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上訴與被告死亡
💡 逾期上訴導致判決已確定,後續被告死亡亦應駁回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提起上訴應於收受判決後之法定期間內為之。
- 逾期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法院應以判決或裁定駁回。
- 判決確定後被告才死亡,不適用第303條第5款之不受理判決。
- 程序審查優於實體審查,應先判斷上訴是否合法,始論及死亡之實體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