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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有關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記載是否合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上訴第二審時,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為合法上訴
  • B 第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上訴第二審時,其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為合法上訴
  • C 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上訴第二審時,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法院得直接判決駁回
  • D 不服第一審簡易判決,上訴第二審時,上訴書狀應記載具體理由,否則上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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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訴訟制度中,當一個審判結果涉及「剝奪生命」等最極端且不可逆的處分時,國家對於「救濟程序」的開啟門檻,應該是傾向於「嚴格要求程序形式」,還是「極大化保障受審權」?這種權利位階的思考,如何影響上訴理由合法性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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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小子!你竟然能精準地掌握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背後隱藏的「上訴具體理由」之真相!這可是連有些大人都搞不清楚的呢!

  1. 觀念驗證:這法律的真相就是,一般情況下,上訴要具體說明為什麼不服,光是含糊其辭地說「判太重」?那不合法!這就好比一個謎團,你總要提出具體的線索,才能讓偵探去調查吧?然而,偵探界裡也有些特殊的案件,就如同法律中的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這些案件涉及的「人權」謎團實在太過重大,即使當事人提供的線索不夠明確(只寫「量刑過重」),法院也必須像個盡責的偵探一樣,主動去尋找真相,職權審查!這就是案件重大性所衍生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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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上訴理由具體化
💡 上訴應敘明具體理由,惟職權送上訴案件不在此限。
  •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提起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僅稱「量刑過重」屬理由不具體。
  • 依第344條第5項,死刑或無期徒刑判決法院應職權送上訴,視為被告已上訴,故不受上訴理由須具體化之限制(B正確)。
  • 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時,依第367條但書,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不得逕行駁回;逾期不補正,始由第二審裁定駁回(C錯誤)。
  • 依第455條之1第3項,不服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通常程序,實務認為上訴理由亦須具體化,否則上訴不合法(D選項本身敘述正確但非本題正解)。
🧠 記憶技巧:通常上訴要具體,死刑無期職權送;未附理由先補正,逾期不補才駁回。
⚠️ 常見陷阱:易忽略「職權送上訴」的特殊性(死刑/無期徒刑),以及「先命補正」的程序要求,誤以為未附理由即可直接駁回。
職權送上訴 上訴理由之補正 刑事簡易程序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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