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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有關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記載是否合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上訴第二審時,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為合法上訴
  • B 第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上訴第二審時,其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為合法上訴
  • C 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上訴第二審時,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法院得直接判決駁回
  • D 不服第一審簡易判決,上訴第二審時,上訴書狀應記載具體理由,否則上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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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訴訟制度中,當一個審判結果涉及「剝奪生命」等最極端且不可逆的處分時,國家對於「救濟程序」的開啟門檻,應該是傾向於「嚴格要求程序形式」,還是「極大化保障受審權」?這種權利位階的思考,如何影響上訴理由合法性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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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考題,測驗了大家對各類刑事程序上訴要件的綜合掌握度。

死刑案件之強制上訴

你選擇 (B) 是完全正確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6項規定,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並且「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既然法律已明文強制救濟並視為上訴,那麼即使被告自己提出的上訴書狀僅記載「量刑過重」,也絕對不會影響該上訴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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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上訴理由具體化
💡 上訴應敘明具體理由,惟職權送上訴案件不在此限。
  •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不服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提起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僅稱「量刑過重」屬理由不具體。
  • 依第344條第5項,死刑或無期徒刑判決法院應職權送上訴,視為被告已上訴,故不受上訴理由須具體化之限制(B正確)。
  • 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時,依第367條但書,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不得逕行駁回;逾期不補正,始由第二審裁定駁回(C錯誤)。
  • 依第455條之1第3項,不服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通常程序,實務認為上訴理由亦須具體化,否則上訴不合法(D選項本身敘述正確但非本題正解)。
🧠 記憶技巧:通常上訴要具體,死刑職權送;未附理由先補正,逾期不補才駁回。
⚠️ 常見陷阱:易忽略「職權送上訴」的特殊性(死刑),以及「先命補正」的程序要求,誤以為未附理由即可直接駁回。
職權送上訴 上訴理由之補正 刑事簡易程序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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