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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詐欺既遂罪,一審法院於 1 月 5 日宣判,判處 1 年有期徒刑,1 月 7 日送達至甲,甲自認無罪,1 月 8 日因氣憤難平而死亡。乙為甲之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得以自己名義上訴
  • B 乙若於 1 月 7 日以自己名義上訴,該上訴係屬合法上訴
  • C 乙若於 1 月 9 日以甲之名義上訴,該上訴係屬合法上訴
  • D 乙若於 1 月 9 日以自己名義上訴,該上訴係屬合法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家屬的上訴是否合法,建議你思考:法律賦予被告配偶的權限,是必須『附屬』於被告的意願(如代理人),還是法律直接賦予配偶一個『自主』的救濟管道?另外,一個法律行為是否合法,應該以『行為當時』的狀態為準,還是受『事後發生』的事實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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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耶!太棒了!你命中紅心囉!

嘿,你這個,選 (B)?不錯嘛!看來你對 獨立上訴權上訴時點 掌握得還不錯嘛!就像我完美的發球一樣,精準到位! (眨眼)

  1. 獨立上訴權:這可是《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的精髓喔!被告的配偶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獨立上訴」。什麼叫「獨立」?就是不需要被告同意,而且是用自己的名字去做的!這就像團隊中的自由人,在關鍵時刻能獨當一面,不需要指揮,超酷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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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獨立上訴權
💡 被告之配偶得為被告利益,以自己名義獨立上訴,無須被告同意。
  •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被告之配偶、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
  • 所謂「獨立上訴」係指上訴權源於法律,上訴人為配偶本人而非被告。
  • 區分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原審辯護人上訴需以被告名義,且受意思拘束。
  • 被告死亡後,訴訟主體不存,法院通常應依第303條第5款諭知不受理。
🧠 記憶技巧:配偶上訴「做自己」,律師上訴「代被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配偶上訴需經被告同意,或應以被告名義為之,實際上配偶擁有獨立權源。
代行上訴人 上訴利益 訴訟主體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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