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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甲於公開場所毆打乙,致乙受輕傷,因甲拒不和解,乙於案發 1 個月後,向法院提起傷害罪自訴,一審法院判甲有罪,宣告有期徒刑 2 月,乙認為已足夠,但乙妻丙認為量刑太輕,遂以自己名義具狀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有關丙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訴合法,丙為合法上訴權人,量刑過輕亦為上訴理由
  • B 上訴不合法,丙雖為合法上訴權人,但量刑過輕並非合法上訴理由
  • C 上訴不合法,丙雖為合法上訴權人,但量刑過輕非屬為自訴人利益上訴
  • D 上訴不合法,丙非合法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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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上訴』是開啟下一個審級的嚴肅行為。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一個『非訴訟當事人』的人,是否能僅因為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就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推翻當事人的決定?請對比被告與自訴人雙方的權利救濟,法律在設計這兩者的『代理或獨立救濟權』時,是否具備完全的對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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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上訴權人的適格性,這在刑事訴訟法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恭喜你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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