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 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審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甲補正,甲逾期仍不委任,有關第二審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所為判決,於程序上並無違誤,第二審應為實體判決
- B 第二審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後判決
- C 該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性質,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
- D 自訴人第一審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於第二審仍有效,第二審無庸命補正,應為實體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自訴案件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法律性質:當案件進入第二審程序後,自訴人若未補正律師代理人此一「必要程式要件」,該案件是否仍具備合法的「訴訟條件」?在此種程序瑕疵導致無法進行實體審理的情形下,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置原本的第一審實體判決,並依據程序法之規定作成何種形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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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呢!這就是我對你的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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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觀念:別讓邏輯迷路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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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自訴要件
為什麼第一審委任的律師不能直接延用到第二審?
A錯,是否是二審未委任律師,第二審應為程序判決?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
💡 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二審未補正代理人缺漏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 依第329條第2項,自訴人未依限補正代理人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實務認二審亦採強制律師代理,未補正則須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