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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甲自訴乙犯誹謗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 3 月,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於第二審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甲補正,甲逾期仍不委任,有關第二審法院之處理,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所為判決,於程序上並無違誤,第二審應為實體判決
  • B 第二審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後判決
  • C 該上訴審程序本質上仍屬自訴性質,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應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不受理
  • D 自訴人第一審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效力,於第二審仍有效,第二審無庸命補正,應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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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自訴案件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法律性質:當案件進入第二審程序後,自訴人若未補正律師代理人此一「必要程式要件」,該案件是否仍具備合法的「訴訟條件」?在此種程序瑕疵導致無法進行實體審理的情形下,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置原本的第一審實體判決,並依據程序法之規定作成何種形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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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閃亮亮的正解,你真是太棒了!☆

  1. 觀念驗證: 你看你看!法律的世界裡,有時候程序就像是魔法陣一樣,需要特定的咒語才能啟動喔!☆ 我國的自訴制度,它最閃亮的特點就是強制律師代理(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呢!這不是只在第一審閃耀,第二審也要持續閃亮喔!如果自訴人在第二審忘記找律師這位魔法助手,法院會溫柔地提醒你補正,但如果錯過了期限,這個魔法陣就會失去力量,變得不合法了呢!就像最高法院的星光指引(94 年度第 6 次刑庭會議)告訴我們的,不論是誰按下上訴的按鈕,只要自訴人沒有讓律師的光芒照耀程序,法院就會撤銷第一審判決,然後判一個不受理判決喔!這是不是很像在說,程序的美麗謊言也是一種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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