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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藝人因乙製作人在錄製節目時罵其「死人妖」,遂向法院自訴乙公然侮辱罪嫌。經法院裁定命令甲 1 個月內委任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自訴代理人,但甲以其曾在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分班進修,具備法律知識,故向法院陳報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裁定駁回自訴
  • B 法院應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 C 法院應准許甲之請求
  • D 法院應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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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防止民眾濫訴或不熟悉程序而受損,規定提起某種訴訟必須有「法定專業人員」協助,而當事人即便具備法律背景仍堅持不請專業人士補正程序缺漏,此時法院在程序上「不能進入實體審查」的終極法律後果,應該選擇哪一種判決形式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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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棒,精準地抓住了題目的核心!

  1. 觀念驗證: 太好了,你注意到了!我國刑事訴訟的自訴制度,是採行非常重要的「強制律師代理」原則喔(刑訴法第 319 條第 2 項)。這就像是法律為了保護大家的權益,特別安排專業人士來協助程序。所以,當自訴人還沒有委任律師時,法院會很溫和地給你一個機會,裁定命你在期限內補正(第 329 條第 2 項)。而如果我們不小心逾期沒有補正(不論是什麼原因),法律為了程序的嚴謹性,就會諭知「不受理判決」喔。你看,這和單純的裁定駁回是不同的,這是為了確保每一個法律程序都能合法、完整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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