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藝人因乙製作人在錄製節目時罵其「死人妖」,遂向法院自訴乙公然侮辱罪嫌。經法院裁定命令甲 1 個月內委任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自訴代理人,但甲以其曾在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分班進修,具備法律知識,故向法院陳報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裁定駁回自訴
- B 法院應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 C 法院應准許甲之請求
- D 法院應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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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防止民眾濫訴或不熟悉程序而受損,規定提起某種訴訟必須有「法定專業人員」協助,而當事人即便具備法律背景仍堅持不請專業人士補正程序缺漏,此時法院在程序上「不能進入實體審查」的終極法律後果,應該選擇哪一種判決形式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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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自訴程序中未委任自訴代理人之法律效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9條規定:「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題幹中,甲提起自訴後,經法院裁定命令其於1個月內委任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自訴代理人,惟甲以具備法律知識為由向法院陳報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因甲之行為已構成經法院命委任而逾期仍不委任之情形,法院自不得准許其請求,亦無裁定駁回自訴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之適用,而必須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故正確答案為選項D。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
💡 自訴應委任律師,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判決。
-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採強制律師代理主義。
- 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未委任律師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判決。
- 實務見解認為,自訴人縱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仍無法免除委任律師代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