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公務員乙犯凌虐人犯罪,乙於同一法院向甲提出誣告罪之反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凌虐人犯罪與誣告罪並非同一案件,故乙不得向甲提出反訴
- B 乙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反訴
- C 為求訴訟經濟,法院應先判決甲提出之自訴,再審理乙提出之反訴
- D 甲非犯罪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故乙亦不得提起反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案件已經進行到法官準備宣判、雙方都已經充分陳述完畢後,才允許其中一方突然提出一個新的訴訟請求,這對於法律程序的效率與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哪一個時間點作為「關門門檻」,最能兼顧程序正義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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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反訴之相關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8條規定:「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在本案中,甲對乙提起自訴,乙則反訴甲涉犯誣告罪。由於誣告罪係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之犯罪,且被告乙為該誣告行為之被害人,符合提起反訴之要件。關於提起反訴之法定時間點,依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被告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因此,選項 B 所述乙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反訴為正確敘述,為本題正確答案。
自訴程序之反訴
💡 自訴程序中被告可提起反訴以落實訴訟經濟並平衡雙方地位。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8條,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8條,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339條僅規定: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0條,反訴應與自訴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先判決其一。
- 依刑事訴訟法第341條,自訴經撤回或因程序不合駁回者,不影響反訴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