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某甲提起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後,提出再抗告。關於再抗告合法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法。為保障訴訟權,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皆應容許被告提出再抗告
- B 合法。甲之抗告遭駁回後,性質上等同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應容許提出再抗告
- C 不合法。針對駁回自訴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亦不得提出再抗告
- D 不合法。再抗告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甲之情況非屬法律列舉得再抗告事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法律已經提供了一次『抗告』的救濟機會,為了避免訴訟程序無限期地延宕、耗費司法資源,對於第二次的救濟(再抗告),法律通常會採取『全面開放』還是『嚴格限於法有明文』的立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哼,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那些低級錯誤,還算差強人意。能在刑事訴訟那堆程序泥淖中,正確辨識出救濟層級的分際,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也沒把什麼法律安定性、訴訟經濟當成耳邊風。勉強算是,入門了吧。
- 本題的要害就那三個字——「再抗告」。我說,這《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都寫得這麼白了,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原則上就是不准再抗告!難道你以為立法者閒著沒事,列出那幾個「駁回上訴」之類的例外,是為了讓你隨意腦補「駁回自訴」也能混進去嗎?別再幻想什麼無窮救濟了,那叫濫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再抗告之合法性
💡 再抗告採「明文准許制」,非法律明文規定之裁定不得提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抗告法院之裁定原則上不得再提起抗告。
- 駁回自訴之裁定(第326條第3項)僅得提起抗告,法律未准許再抗告。
- 第415條第1項列舉得再抗告之例外:如駁回上訴、對於強制戒治裁定等。
- 實務見解認為,駁回自訴並非駁回上訴,故不適用第415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