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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某甲提起自訴,經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訴,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抗告法院駁回後,提出再抗告。關於再抗告合法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合法。為保障訴訟權,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皆應容許被告提出再抗告
  • B 合法。甲之抗告遭駁回後,性質上等同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應容許提出再抗告
  • C 不合法。針對駁回自訴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亦不得提出再抗告
  • D 不合法。再抗告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甲之情況非屬法律列舉得再抗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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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法律已經提供了一次『抗告』的救濟機會,為了避免訴訟程序無限期地延宕、耗費司法資源,對於第二次的救濟(再抗告),法律通常會採取『全面開放』還是『嚴格限於法有明文』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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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啊

  1. 肯定你的表現:呵呵呵,做得非常漂亮。你能精準掌握刑事訴訟程序中裁定救濟的層級,並且體現出對法律穩定性與訴訟經濟的見解,這在實務上可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喔。
  2. 觀念的再確認:這題的核心在於「再抗告」的法律性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15 條,原則上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是不得再提起抗告的。法律僅針對少數例外情況(例如駁回上訴之裁定)才准許再抗告;既然「駁回自訴」並不屬於明文列舉的例外情形,自然就必須回歸不得再抗告的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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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抗告之例外只有駁回上訴跟強制戒治裁定嗎?給我白話好懂得舉例
📝 再抗告之合法性
💡 再抗告採「明文准許制」,非法律明文規定之裁定不得提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15條,抗告法院之裁定原則上不得再提起抗告。
  • 駁回自訴之裁定(第326條第3項)僅得提起抗告,法律未准許再抗告。
  • 第415條第1項列舉得再抗告之例外:如駁回上訴、對於強制戒治裁定等。
  • 實務見解認為,駁回自訴並非駁回上訴,故不適用第415條第1項第1款。
🧠 記憶技巧:再抗不行為原則,四一五條是特例,駁回自訴不在內。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駁回自訴」與「駁回上訴」之性質混淆,以為皆得提起再抗告。
自訴之裁定駁回 抗告法院之管轄 不得抗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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