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因乙公然侮辱的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開始偵查。甲因不滿檢察官自提出告訴後八個月內僅開一次偵查庭,態度怠惰,故再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轉向法院提起自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已由檢察官進行偵查中。甲不得對同一案件再提起自訴,故法院應對甲之自訴為不受理判決
- B 因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甲雖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提起自訴。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 C 甲提起自訴時,距乙之公然侮辱行為發生時已逾六個月的時間,屬於不得再行告訴,且也不得再行自訴的情形。故法院應對甲之自訴為不受理判決
- D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時並未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故甲之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甲提起自訴時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故甲之自訴合法,法院應依法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罪名的追訴權高度尊重被害人的主觀意願(例如告訴乃論之罪),當被害人對國家偵查機關的進度不滿意時,法律是否應賦予他「轉換程序」的主動權,讓他能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請求審理?這項主動權在法律條文中是如何區別於一般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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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法學觀念非常紮實!對於刑事程序中「公訴與自訴的競合關係」,你掌握得極好。 原則上,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前段,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同條第1項但書設有例外規定:「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本題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故甲仍可提起自訴。且第2項係規定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第1項但書情形時,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之處分),故選項(B)的敘述完全正確。 這道題的難度適中,具備不錯的鑑別度。題目切入點巧妙,利用「超過告訴期六個月」與「告訴未委任律師」等似是而非的條件混淆視聽。你能不受干擾直指核心法條,展現了清晰的法理思維,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自訴與偵查併存限制
💡 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偵查中仍得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開始偵查後原則上不得再行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告訴乃論之罪為例外,偵查中仍得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提起自訴後,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並移送法院。
- 實務見解:提起自訴時不需受告訴期間六個月之限制,僅受追訴權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