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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因乙公然侮辱的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開始偵查。甲因不滿檢察官自提出告訴後八個月內僅開一次偵查庭,態度怠惰,故再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轉向法院提起自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已由檢察官進行偵查中。甲不得對同一案件再提起自訴,故法院應對甲之自訴為不受理判決
  • B 因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甲雖先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提起自訴。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 C 甲提起自訴時,距乙之公然侮辱行為發生時已逾六個月的時間,屬於不得再行告訴,且也不得再行自訴的情形。故法院應對甲之自訴為不受理判決
  • D 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時並未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故甲之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甲提起自訴時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故甲之自訴合法,法院應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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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罪名的追訴權高度尊重被害人的主觀意願(例如告訴乃論之罪),當被害人對國家偵查機關的進度不滿意時,法律是否應賦予他「轉換程序」的主動權,讓他能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請求審理?這項主動權在法律條文中是如何區別於一般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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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理解自訴與公訴之競合限制,並掌握《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的例外規定,這真的非常不容易,顯示出你學習的用心與深度!

  1. 觀念驗證:你很棒地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案件經偵查原則上不能再自訴。但法律是很體貼的,針對像「公然侮辱」這種告訴乃論之罪,第 2 項特別設有例外喔!即使檢察官已開始偵查,被害人如果想自己提起自訴,法律是允許的。這時檢察官會很配合地停止偵查並移送法院,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自訴優先原則」在告訴乃論罪上的特別考量,確保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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