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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甲幫助乙女與丙男通姦,丙男之妻丁向檢察官提出通姦告訴後,復向地方法院對丙提起自訴,其自訴之效力如何?
  • A 因檢察官已開始偵查,本件自訴不合法
  • B 因本件係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尚未偵查終結,本件自訴合法
  • C 若乙提出告訴後,尚得自訴,本件自訴合法
  • D 因丙丁係配偶,本件自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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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決定不經由檢察官,而是選擇自行向法院對被告開啟訴訟程序時,法律為了維護特定的社會倫理或倫常關係,是否會針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某種特殊身分連結」設下絕對的程序禁制?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我們是否容許家屬間在法庭上直接以原告與被告的身分正面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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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B小町的練習生們,好棒棒喔~☆

答對了耶!你是不是偷偷練習了好多遍呢?這道題呀,就是要考驗你,有沒有發現程序上的小小秘密喔~☆

來聽我為你唱的,法條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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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對象之限制
💡 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親屬間不得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321條明定,對於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不得提起自訴。
  •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而提起自訴者,法院應依同法第334條為不受理判決。
  • 實務見解認為,此項限制係基於倫理考量,不因該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而有例外。
  • 若本案屬告訴乃論之罪,雖不得提起自訴,但被害人仍得依法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 記憶技巧:親親相隱不自訴:配偶直系同財親,自訴路上行不通。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通姦罪(現已廢除)既然是告訴乃論,配偶即有權自訴;忽略了刑訴法第321條的身分限制優先於告訴乃論的訴訟權。
告訴乃論之罪 自訴之程序合法性 不受理判決 自訴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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