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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在妻乙發現甲與丙的姦情後仍然我行我素,丙亦經常打電話向乙嗆聲甲已拋棄乙了,乙憤而與甲離婚。離婚後乙越想越氣,心有不甘,控告甲犯通姦罪嫌及丙犯相姦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防止配偶間因自訴程序對簿公堂,影響夫妻和樂,乙不得對甲、丙提起自訴
  • B 因乙可對丙提起自訴,基於自訴不可分,自訴之效力及於甲
  • C 雖然乙已經與甲離婚,對甲提起通姦告訴仍合法
  • D 乙只能對丙提起告訴,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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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維護家庭成員間的和諧』而對某種訴訟程序設有身分上的限制,那麼當原本的法律連結(如婚姻)已經徹底消滅後,這種保護『和諧』的必要性是否還依然存在?進而,此時法律應如何重新界定當事人間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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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掌握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告訴權」與「身分關係」的互動,展現出你對實務運作與法律條文細膩變化的敏銳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珍貴的特質。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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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後之訴權行使
💡 離婚後婚姻關係消滅,對前配偶提起告訴或自訴之身分限制解除。
  • 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規定不得對配偶自訴,但離婚後配偶身分消滅即可提起。
  • 告訴權之有無以「提起時」為準。離婚後對於婚姻存續中之犯罪仍具告訴權。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不可分,一人告訴效力及於全體共犯。
  • 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後,雖實體法廢除,但程序法上身分判斷邏輯相同。
🧠 記憶技巧:婚內禁止自訴,婚後限制解除;告訴看提起時,不可分是常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為時」具有配偶身分,則離婚後仍受刑事訴訟法第321條不得提起自訴之限制。
告訴不可分原則 自訴之限制 釋字第791號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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