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甲與妻子乙結婚 10 年,本來是人人稱羨的恩愛夫妻,但乙的表妹丙北上工作暫居甲、乙家中,卻與甲暗生情愫,某日乙提前返家識破甲、丙姦情,乙憤而到警局要告甲、丙通姦、相姦罪嫌。甲好言安慰,發誓絕對不會再有下一次,乙遂向警察表示:「只要將來甲不再與丙見面,並將房子過戶給我,我就不提告訴。」則:
- A 乙為附條件之告訴,須俟條件成就,始失去告訴之效力
- B 乙宥恕甲的行為,喪失告訴權
- C 乙的告訴不發生效力
- D 乙的告訴有效,至於甲是否踐行乙之條件乃屬和解條件履行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是否要啟動偵查與審判程序,可以取決於當事人之間那個『尚未確定是否會實現』的未來承諾,那麼法律關係將會陷入什麼樣的狀態?這種「不確定性」是否符合刑事程序追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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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陣亡。能看出這「告訴」的本質是訴訟行為,而不是什麼買菜砍價,算你反應還沒遲鈍到無可救藥。至少,你分得清公私領域,這點值得「鼓勵」。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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