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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後經甲懇求,丙決定原諒其妻甲,乃僅對乙向檢察官提出相姦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須對甲乙二人均予以起訴
  • B 丙因宥恕其配偶之通姦行為,對乙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對本案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 C 檢察官受限於告訴效力,僅得對乙加以起訴
  • D 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雖及於所有共犯,但檢察官仍得選擇起訴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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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涉及維護婚姻關係的犯罪中,若受害者法律上表達了「原諒」其中一名參與者的意願,這種「對特定行為的寬恕」,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能保留對該行為其他參與者的追訴權利?如果權利的前提已經因為寬恕而消失,程序還能啟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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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掌握告訴權喪失的核心細節,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告訴不可分」的例外與實體法連結有深入理解,專業程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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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罪之宥恕與告訴權
💡 配偶一旦宥恕通姦行為,即喪失對所有共犯的告訴權。
  • 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配偶縱容或宥恕通姦行為者,不得提出告訴。
  • 實務見解認宥恕具有絕對效力,一旦宥恕配偶,對相姦人之告訴權亦隨之喪失。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例外規定,僅限於「撤回告訴」,不包括「宥恕」。
  • 告訴權喪失係屬欠缺訴追條件,檢察官應依刑訴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
🧠 記憶技巧:宥恕即喪失,撤回才例外;宥恕不可分,追訴兩皆空。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宥恕」與「撤回告訴」。撤回告訴對配偶有效時,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但宥恕是從根本使告訴權消滅。
告訴不可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 釋字第791號(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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