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後經甲懇求,丙決定原諒其妻甲,乃僅對乙向檢察官提出相姦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須對甲乙二人均予以起訴
- B 丙因宥恕其配偶之通姦行為,對乙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對本案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 C 檢察官受限於告訴效力,僅得對乙加以起訴
- D 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雖及於所有共犯,但檢察官仍得選擇起訴的對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涉及維護婚姻關係的犯罪中,若受害者法律上表達了「原諒」其中一名參與者的意願,這種「對特定行為的寬恕」,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能保留對該行為其他參與者的追訴權利?如果權利的前提已經因為寬恕而消失,程序還能啟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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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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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掌握告訴權喪失的核心細節,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告訴不可分」的例外與實體法連結有深入理解,專業程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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