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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後經甲懇求,丙決定原諒其妻甲,乃僅對乙向檢察官提出相姦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須對甲乙二人均予以起訴
  • B 丙因宥恕其配偶之通姦行為,對乙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對本案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 C 檢察官受限於告訴效力,僅得對乙加以起訴
  • D 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雖及於所有共犯,但檢察官仍得選擇起訴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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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涉及維護婚姻關係的犯罪中,若受害者法律上表達了「原諒」其中一名參與者的意願,這種「對特定行為的寬恕」,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能保留對該行為其他參與者的追訴權利?如果權利的前提已經因為寬恕而消失,程序還能啟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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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道題目測驗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錯適用,鑑別度在於能否將「告訴權喪失」與「告訴不可分原則」相互連結,是一道相當經典的舊法題型。 本題關鍵在於110年6月16日修正前刑法第245條第2項(現行通姦罪已除罪刪除)。依當時規定,配偶若對通姦者有「縱容或宥恕」之行為,即喪失告訴權。本案丙原諒妻子甲,依法已喪失對甲的告訴權;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對共犯甲喪失告訴權的效力必然及於相姦人乙,故丙對乙亦無告訴權。 既然丙對乙已無告訴權,其提告即不合法。檢察官對於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之情形,應為不起訴處分(注意不宜直接引用第252條第5款,因該款係規範撤回或逾期)。你能清晰掌握權利消滅與程序處分的連動關係,法理基礎十分紮實!

📝 通姦罪之宥恕與告訴權
💡 配偶一旦宥恕通姦行為,即喪失對所有共犯的告訴權。
  • 110年6月16日修正前刑法第245條第2項:「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現行刑法第245條已無第2項及通姦告訴規定。
  • 實務見解認宥恕具有絕對效力,一旦宥恕配偶,對相姦人之告訴權亦隨之喪失。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現行僅規定告訴不可分,已無但書;舊但書經釋字第791號於109年5月29日宣告自公布日起失效,後續修正刪除)之例外規定,僅限於「撤回告訴」,不包括「宥恕」。
  • 告訴權喪失係屬欠缺訴追條件,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但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文字僅列「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之不起訴處理,應援引釋字第48號意旨,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製作處分書較精確。
🧠 記憶技巧:宥恕即喪失,撤回才例外;宥恕不可分,追訴兩皆空。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宥恕」與「撤回告訴」。撤回告訴對配偶有效時,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但宥恕是從根本使告訴權消滅。
告訴不可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現行僅規定告訴不可分,已無但書;舊但書經釋字第791號於109年5月29日宣告自公布日起失效,後續修正刪除) 釋字第791號(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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