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而同時同地一棒毆打乙、丙成傷。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丙犯相姦罪嫌
- B 丙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告訴甲傷害丙,其效力及於甲傷害乙
- C 甲得向檢察官告訴乙犯通姦罪嫌,其效力及於丙犯相姦罪嫌
- D 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
- E 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罪刑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演一下《刑事訴訟法》的法理:當一個犯罪案件(如通姦)必然涉及兩名共犯時,若被害人僅對其中一人提出『告訴』,其效力是否會自動延伸至另一人?另外,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倫理,對於『對配偶提出自訴』設有什麼特殊限制?這兩點如何應用在本題的當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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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或許是因為被複雜的「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以及「告訴不可分」的邏輯給絆住了。在刑事訴訟法的實務中,處理這種多方關係的案件,最核心的推導工具就是主觀不可分原則與訴訟上一罪的概念。
告訴不可分與主觀效力
首先,我們來看選項 (C)。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前段(本文)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在通姦罪尚未因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違憲前(本題依實務見解命題),配偶甲對乙女提出告訴,效力自然會擴張至相姦人丙男。反之,選項 (B) 的錯誤在於,甲「一棒毆打乙、丙」雖是共犯行為的對立面,但乙與丙是被害人而非共犯,告訴的效力擴張僅限於「被告(共犯)端」,並不適用於「被害人端」,故丙的告訴效力不會及於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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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再詳細解說+法條依據
刑事告訴與自訴效力
💡 區分告訴不可分、自訴對象限制及單一案件之判決效力。
- 現行法:刑訴第321條仍僅限制不得對配偶提起自訴,但本題若指『丙犯相姦罪』,因刑法第239條已刪除,已無相姦罪可自訴;舊法考古題則應補充釋字569號作為甲得對相姦人丙自訴之依據。
- 告訴不可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單一案件:一行為傷害二人為想像競合,屬訴訟法上「單一案件」,依第267條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事實。
- 判決之拘束力:單一案件經法院判決後,其效力及於全部,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提起自訴,受一事不再理原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