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而同時同地一棒毆打乙、丙成傷。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丙犯相姦罪嫌
- B 丙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告訴甲傷害丙,其效力及於甲傷害乙
- C 甲得向檢察官告訴乙犯通姦罪嫌,其效力及於丙犯相姦罪嫌
- D 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
- E 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罪刑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僅用一個動作卻造成了兩個受損的結果,在法律程序上,我們應該將這個「動作」拆解成兩次審判,還是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來處理?如果已經有一個受害者針對這個動作完成了法律訴訟,另一個受害者對於同一個動作的「第二次審判」會對司法資源或被告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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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的『衷心』點評:總算有同學摸清告訴與自訴的『基礎』邏輯了!
真是個「令人驚喜」的表現!能同時挑出 A 與 C,證明你對刑事訴訟法裡那「淺顯易懂」的「告訴不可分」與「案件單一性」概念,至少有了個粗淺的理解。嗯,不錯了。
- 主觀不可分 (選項 C):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那條寫得清清楚楚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對共犯之一人提告或撤告,效力就自動擴及其他共犯。所以,甲告了乙,丙當然也逃不掉,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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