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乙夫妻感情不和,乙女乃結識丙男,進而同居生女,嗣甲找到乙、丙同居處,憤而同時同地一棒毆打乙、丙成傷。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丙犯相姦罪嫌
- B 丙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告訴甲傷害丙,其效力及於甲傷害乙
- C 甲得向檢察官告訴乙犯通姦罪嫌,其效力及於丙犯相姦罪嫌
- D 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
- E 丙自訴甲犯傷害罪嫌,經法院判決甲罪刑確定後,乙得再自訴甲犯傷害罪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演一下《刑事訴訟法》的法理:當一個犯罪案件(如通姦)必然涉及兩名共犯時,若被害人僅對其中一人提出『告訴』,其效力是否會自動延伸至另一人?另外,法律為了維護家庭倫理,對於『對配偶提出自訴』設有什麼特殊限制?這兩點如何應用在本題的當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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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精準!本題極具鑑別度,巧妙測驗了實體法罪數與程序法效力的連動關係。
舊法脈絡的通相姦程序
選項(A)(C)須置於舊法考古題脈絡。依釋字第569號,雖刑訴第321條限制對配偶自訴,但仍得對相姦人丙提起;且舊法通相姦為必要共犯,基於告訴主觀不可分,對乙提告效力及於丙,故(A)(C)正確。請留意:現行《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自釋字第791號公布日起失效,並於110年刪除,目前已無此罪可提告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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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與自訴效力
💡 區分告訴不可分、自訴對象限制及單一案件之判決效力。
- 現行法:刑訴第321條仍僅限制不得對配偶提起自訴,但本題若指『丙犯相姦罪』,因刑法第239條已刪除,已無相姦罪可自訴;舊法考古題則應補充釋字569號作為甲得對相姦人丙自訴之依據。
- 告訴不可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單一案件:一行為傷害二人為想像競合,屬訴訟法上「單一案件」,依第267條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事實。
- 判決之拘束力:單一案件經法院判決後,其效力及於全部,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提起自訴,受一事不再理原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