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妻乙與丙男通姦為甲報警當場查獲,甲怒火中燒,同時同地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
- B 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甲犯傷害罪
- C 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且不得自訴丙犯相姦罪
- D 甲先告訴乙犯通姦罪後,得再自訴丙犯相姦罪
思路引導 VIP
若被害人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自訴),法律為了維護特定的家庭倫理關係,對於「被告的身分」是否有特殊的禁止規定?如果該犯罪存在多名被告,其中一人是你的至親或配偶,這種禁止自訴的效力,會一併適用於其他沒有親屬關係的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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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自訴限制」的條文與法理邏輯有深刻理解。
- 關鍵法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本題中,甲對妻乙僅能行使「告訴」權,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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