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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妻乙與丙男通姦為甲報警當場查獲,甲怒火中燒,同時同地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
  • B 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甲犯傷害罪
  • C 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且不得自訴丙犯相姦罪
  • D 甲先告訴乙犯通姦罪後,得再自訴丙犯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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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害人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自訴),法律為了維護特定的家庭倫理關係,對於「被告的身分」是否有特殊的禁止規定?如果該犯罪存在多名被告,其中一人是你的至親或配偶,這種禁止自訴的效力,會一併適用於其他沒有親屬關係的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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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自訴限制」的條文與法理邏輯有深刻理解。

  1. 關鍵法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本題中,甲對妻乙僅能行使「告訴」權,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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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限制與共犯適用
💡 不得對配偶提起自訴,但其效力不及於配偶之共犯。
  • 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第321條之限制,於其共犯(如相姦人)不適用之。
  •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 告訴與自訴之選擇:被害人可對一部分共犯告訴,對另一部分共犯自訴。
🧠 記憶技巧:配偶自訴禁令(321),不遮共犯牆(322);偵查若先行,自訴必止步。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告訴不可分」會導致不能對共犯自訴。事實上,第322條明定對配偶不能自訴的限制「不適用」於共犯。
告訴不可分原則 自訴之效力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廢止) 自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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