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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妻乙與丙男通姦為甲報警當場查獲,甲怒火中燒,同時同地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
  • B 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甲犯傷害罪
  • C 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且不得自訴丙犯相姦罪
  • D 甲先告訴乙犯通姦罪後,得再自訴丙犯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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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害人跳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自訴),法律為了維護特定的家庭倫理關係,對於「被告的身分」是否有特殊的禁止規定?如果該犯罪存在多名被告,其中一人是你的至親或配偶,這種禁止自訴的效力,會一併適用於其他沒有親屬關係的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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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告訴」與「自訴」的要件與限制,成功拿下了這道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

現行法變動與舊法考點解析

首先要特別提醒,依現行法規定,刑法第239條已因釋字第791號解釋而刪除,通姦與相姦已非刑事犯罪,自然已無對乙告訴、對丙自訴的刑事追訴問題。但若按本題當年的舊法考點來檢視,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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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訴限制與共犯適用
💡 不得對配偶提起自訴,但其效力不及於配偶之共犯。
  • 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原文為「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之依據應為司法院釋字第569號,並非刑訴第32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 告訴與自訴之選擇:被害人可對一部分共犯告訴,對另一部分共犯自訴。
🧠 記憶技巧:配偶自訴禁令(321),不遮共犯牆(322);偵查若先行,自訴必止步。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告訴不可分」會導致不能對共犯自訴。第322條並未明定此內容;此結論應改引司法院釋字第569號:刑訴第321條限制人民對配偶之自訴權,但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
告訴不可分原則 自訴之效力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廢止) 自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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