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男與丙女共犯通姦罪,不久丙與配偶丁、甲與配偶乙各自離婚後,乙、丁二人各自對其原配偶提出通姦之告訴。經檢察官對甲、丙二人提起公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乙僅對甲、丁僅對丙分別撤回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丁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故法院應對甲、丙為不受理判決
- B 丙、丁已離婚,故丁無告訴權,法院應對丙為不受理判決,對甲進行實體審判
- C 乙、丁雖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法院仍應對甲、丙進行實體審判
- D 丙、丁雖已離婚,但丁仍有告訴權,法院仍應對丙進行實體審判,對甲為不受理判決
思路引導 VIP
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項例外的初衷是為了『維繫婚姻』。試著思考看看:當兩人已經離婚時,這個『為了維繫婚姻』的例外規定還應該適用嗎?如果適用或不適用,分別會讓『撤回告訴』產生什麼樣的效力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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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不可分的例外與身分認定爭議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題極具挑戰性的實務爭議!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告訴不可分原則」及其例外規定。在過去通姦罪尚未廢止的脈絡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原本規定「告訴不可分」,即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及於他人。然而,該條**第2項(但書)**特別規定:若為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你能選中正確答案,代表對這層例外邏輯有相當的敏感度。
爭議原因與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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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不可分與通姦例外
💡 離婚後不適用通姦罪告訴不可分之例外,僅對部分共犯撤回不生效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告訴不可分原則規定撤回對一人效力及於全體。
-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曾規定通姦罪對配偶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已無但書,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3台上2539)認為,告訴或撤回時若已離婚,即無但書適用之餘地。
- 若無但書適用卻「僅對」配偶一人撤回,該撤回因違反不可分原則而不合法,不生撤回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