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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男與丙女共犯通姦罪,不久丙與配偶丁、甲與配偶乙各自離婚後,乙、丁二人各自對其原配偶提出通姦之告訴。經檢察官對甲、丙二人提起公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乙僅對甲、丁僅對丙分別撤回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丁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故法院應對甲、丙為不受理判決
  • B 丙、丁已離婚,故丁無告訴權,法院應對丙為不受理判決,對甲進行實體審判
  • C 乙、丁雖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法院仍應對甲、丙進行實體審判
  • D 丙、丁雖已離婚,但丁仍有告訴權,法院仍應對丙進行實體審判,對甲為不受理判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法律中有一個「包裹原則」:當你對一群共犯提起訴訟或撤回時,必須「全進全出」,不能挑選。雖然法律為「現任夫妻」開了一扇特別的小窗,允許只原諒另一半。那麼請思考:如果撤回的那一刻,那扇「維繫婚姻」的小窗已經因為兩人分開而關上了,這時候回到「包裹原則」,這種「只撤回其中一人」的行為,在法律上還會被承認是有效的撤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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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不可分原則」及其「但書(例外)」的適用條件:

  1. 告訴不可分原則:對共犯一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這是為了防止告訴人對於共犯有不公平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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