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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男與丙女共犯通姦罪,不久丙與配偶丁、甲與配偶乙各自離婚後,乙、丁二人各自對其原配偶提出通姦之告訴。經檢察官對甲、丙二人提起公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乙僅對甲、丁僅對丙分別撤回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丁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故法院應對甲、丙為不受理判決
  • B 丙、丁已離婚,故丁無告訴權,法院應對丙為不受理判決,對甲進行實體審判
  • C 乙、丁雖各自對其原配偶撤回告訴,法院仍應對甲、丙進行實體審判
  • D 丙、丁雖已離婚,但丁仍有告訴權,法院仍應對丙進行實體審判,對甲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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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項例外的初衷是為了『維繫婚姻』。試著思考看看:當兩人已經離婚時,這個『為了維繫婚姻』的例外規定還應該適用嗎?如果適用或不適用,分別會讓『撤回告訴』產生什麼樣的效力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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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本題的核心!這題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的「告訴不可分原則(Indivisibility of Complaint)」,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極具代表性的經典考點,你能答對代表對訴訟要件已有深刻認識。

告訴不可分原則與但書爭議

本題在實務上具有高度鑑別度,關鍵在於對於已廢除之「通姦罪」及其配套程序的理解。在過去法制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之但書(請注意:該條僅有一項,過去常被誤稱為第 2 項,其例外規定應稱為但書),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依此邏輯,乙、丁雖對原配偶撤告,效力不及於甲、丙,法院應進行實體審判,故選項 (C) 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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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已廢除?目前這題正確答案?
📝 告訴不可分與通姦例外
💡 離婚後不適用通姦罪告訴不可分之例外,僅對部分共犯撤回不生效力。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告訴不可分原則規定撤回對一人效力及於全體。
  •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曾規定通姦罪對配偶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已無但書,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3台上2539)認為,告訴或撤回時若已離婚,即無但書適用之餘地。
  • 若無但書適用卻「僅對」配偶一人撤回,該撤回因違反不可分原則而不合法,不生撤回效力。
🧠 記憶技巧:離婚無但書,告訴不可分;僅撤一方者,無效要續審。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撤回告訴,法院就應判決不受理,而忽略了「離婚」會導致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例外規定)失效,使得不合法的局部撤回不生法律效力。
告訴不可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釋字第791號解釋 不受理判決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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