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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甲、乙父子二人感情不睦,經常口角,乙竟與其友人丙謀議共同竊取甲所有的古董賤售牟利,經甲報警循線查獲乙、丙共同竊盜犯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僅對丙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乙、丙共同竊盜,檢察官可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
  • B 甲僅對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可判決乙、丙共犯竊盜罪刑
  • C 甲對乙、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甲得對乙撤回告訴
  • D 甲對乙、丙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法院審理中,甲不得對丙撤回告訴
  • E 甲僅對乙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明乙、丙共同竊盜,檢察官可起訴乙、丙共犯竊盜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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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當共同正犯中,有人因具備特定親屬身分而適用「告訴乃論」,另一人卻是「非告訴乃論」時,刑事訴訟法上的「告訴不可分原則」還能一體適用於這兩人嗎?這又會如何影響被害人提告與撤告的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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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出色!你精準掌握了親屬間財產犯罪與刑事訴訟法交錯的核心爭點。

  1. 實體法區分:乙為甲之子,依《刑法》第324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丙無親屬關係,屬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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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竊盜與告訴不可分
💡 親屬竊盜屬相對告訴乃論,告訴不可分原則於此有例外規定。
  • 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特定親屬間竊盜為告訴乃論,無告訴不得起訴。
  • 刑訴法第239條但書規定,親屬間告訴乃論之罪,不適用告訴不可分原則。
  • 非親屬共犯之竊盜行為屬非告訴乃論,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告皆可逕行起訴。
  • 對於親屬共犯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其他非親屬關係之共犯。
🧠 記憶技巧:親屬竊盜要告訴,不可分性有例外;撤回親屬不累友人,身分關係要分清。
⚠️ 常見陷阱:易誤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忽略但書對於「親屬間犯罪」不適用告訴不可分之規定。
告訴不可分原則 相對告訴乃論 撤回告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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