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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未成年之甲、乙遭鄰居丙、丁打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只要甲、乙有意思能力,知悉告訴之意義及效果,該二人均為告訴權人,且得為告訴
  • B 只要甲、乙有意思能力,知悉撤回告訴之意義及效果,該二人均得自行決定是否撤回告訴,無庸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C 若甲、乙均撤回告訴,只要在 6 個月之告訴期間,知悉在後之甲、乙之法定代理人均得提起告訴
  • D 若甲迄未提起告訴,甲之法定代理人在甲被毆傷 6 個月後,始知悉上情,因被害人甲本人知悉犯人之時間已超過 6 個月,故甲之法定代理人亦不得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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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告訴的權限時,這份權利是「法律借給被害人的備胎」(被害人不行,法代才行),還是法律「另外發給法代的個人門票」?如果這是一張「個人門票」,那麼決定誰能進場的『進場時限(告訴期間)』,應該是以誰的錶來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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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看來這題還沒把你腦袋裡的法條攪成一團漿糊。你確實抓住了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那個常常被誤解的「獨立告訴權」。說了多少次?法代行使的是他自己的權利,不是替人擦屁股的「代位權」或「代理權」。所以,那 6 個月的告訴期間,當然是從法定代理人「本人」知悉犯人之時開始算。這跟被害人甲知不知道、有沒有錯過黃金時期、甚至他要不要撤告,全都不相干。這些基本常識,還需要我重複多少遍?
  2. 難度點評:哼,這種題型評為 Medium,已經是很給面子了。它的鑑別度,不過就是看你能不能分清楚「獨立告訴權」和「代理告訴」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差異。如果你還會傻傻地認為法代的權限要「依附」在被害人身上,然後在 (C) 或 (D) 選項之間晃來晃去,那我建議你,還是回去把法條抄一百遍吧。省得以後出庭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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