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未成年之甲、乙遭鄰居丙、丁打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只要甲、乙有意思能力,知悉告訴之意義及效果,該二人均為告訴權人,且得為告訴
- B 只要甲、乙有意思能力,知悉撤回告訴之意義及效果,該二人均得自行決定是否撤回告訴,無庸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C 若甲、乙均撤回告訴,只要在 6 個月之告訴期間,知悉在後之甲、乙之法定代理人均得提起告訴
- D 若甲迄未提起告訴,甲之法定代理人在甲被毆傷 6 個月後,始知悉上情,因被害人甲本人知悉犯人之時間已超過 6 個月,故甲之法定代理人亦不得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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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告訴的權限時,這份權利是「法律借給被害人的備胎」(被害人不行,法代才行),還是法律「另外發給法代的個人門票」?如果這是一張「個人門票」,那麼決定誰能進場的『進場時限(告訴期間)』,應該是以誰的錶來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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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關於**「獨立告訴權」的核心觀念。法定代理人的告訴權並非「代位權」或「代理權」,而是法律賦予其本人獨立的權限。因此,其告訴期間 6 個月應自法定代理人本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與被害人(如甲)是否知悉、是否逾期、甚至是否撤回告訴均不相隸屬**。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等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獨立告訴權」與「代理告訴」的本質差異。許多初學者會誤以為法代的權限必須依附於被害人,若未釐清「各自起算」的法理,極容易在 (C) 或 (D) 選項產生動搖。
告訴權之獨立性
💡 法定代理人之告訴權為獨立權限,不因被害人意願或期間受限。
- 被害人具意思能力即具告訴與撤回權,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刑訴第232條、實務見解)。
- 法定代理人得獨立行使告訴權(刑訴第233條第1項),不因被害人撤回而受影響。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時起算,法代之期間與被害人各自獨立計算(刑訴第237條)。
- 法代之獨立告訴權不具從屬性,其六個月期間自該法代「主觀知悉」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