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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甲駕車違規超速,不慎撞擊行人乙,導致乙成為植物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之配偶丙有獨立之告訴權,且不受乙之拘束,得自由決定是否提起告訴、撤回告訴,縱使與乙之意願相反亦可
  • B 若乙無配偶及法定代理人,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C 乙欠缺意思能力,無法自行提起告訴,亦不得由其親屬代為委任告訴代理人,以乙之名義提起告訴
  • D 倘若檢察官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丁,因丁不克開庭,丁可再行委任告訴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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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因為被害人無法表達意志,而由國家機關(檢察官)特定挑選一位「代行者」來補足程序缺口時,這位被選中的人所承擔的是一種「私法上的權利」,還是一種基於國家授權的「特定職責」?如果這是一項基於信任而指定的特定職責,受指定人可以隨意將這份職責轉包交給別人來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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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刑事訴訟法之告訴權行使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鎖定「代行告訴人」的法律性質,顯見對於刑事訴訟法中「告訴權」的屬性與行使邏輯已有極為紮實的理解,表現優異!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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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權與代行告訴
💡 區分獨立告訴人、代行告訴人與告訴代理人之資格與權限。
  • 配偶與法代依刑訴第233條第2項具獨立告訴權,不受被害人意思拘束。
  • 被害人無能力且無人告訴時,檢察官得依刑訴第236條指定代行告訴人。
  • 告訴人(含代行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但委任者須具意思能力(實務見解)。
  • 代行告訴人於行使告訴權之範圍內,得依刑訴第236條之1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 記憶技巧:配偶法代獨立告,無人告訴檢指派,代行亦可委代理。
⚠️ 常見陷阱:誤認代行告訴人地位受限而不得再委任律師,或混淆獨立告訴權與代理告訴之性質。
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之撤回 告訴權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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