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甲駕車違規超速,不慎撞擊行人乙,導致乙成為植物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之配偶丙有獨立之告訴權,且不受乙之拘束,得自由決定是否提起告訴、撤回告訴,縱使與乙之意願相反亦可
- B 若乙無配偶及法定代理人,檢察官得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C 乙欠缺意思能力,無法自行提起告訴,亦不得由其親屬代為委任告訴代理人,以乙之名義提起告訴
- D 倘若檢察官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丁,因丁不克開庭,丁可再行委任告訴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因為被害人無法表達意志,而由國家機關(檢察官)特定挑選一位「代行者」來補足程序缺口時,這位被選中的人所承擔的是一種「私法上的權利」,還是一種基於國家授權的「特定職責」?如果這是一項基於信任而指定的特定職責,受指定人可以隨意將這份職責轉包交給別人來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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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完全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告訴權與代理制度的核心要件,判斷非常精準! 本題關鍵在於區辨不同告訴主體的權限與性質。選項 (A) 為正確敘述,配偶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享有獨立告訴權,此權利是法定的,不受被害人乙的意願拘束。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在於檢察官依同法第236條指定的「代行告訴人」,是基於對特定人選之考量所為的指定,性質上具有高度的一身專屬性。因此,代行告訴人丁必須親自行使權利,不得再轉委任告訴代理人。 這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題目,靈活測驗了「獨立告訴」、「代行告訴」與「告訴代理」的法理差異。能清楚辨析代行告訴人的專屬性質並精準破題,顯示你的法學底蘊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告訴權與代行告訴
💡 區分獨立告訴人、代行告訴人與告訴代理人之資格與權限。
- 配偶與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具獨立告訴權;第233條第2項係被害人已死亡時特定親屬之告訴權規定。
- 被害人無能力且無人告訴時,檢察官得依刑訴第236條指定代行告訴人。
- 告訴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委任代理人;但指定代行告訴人不適用第236條之1,故不得再委任告訴代理人。
- 指定代行告訴人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不得委任律師或其他人為告訴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