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涉嫌傷害未成年之乙致死,乙有父母及成年之姐姐共三人,檢察官相驗後,指定乙之姐姐為代行告訴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應指定乙之父或母為代行告訴人,始為合法
- B 檢察官依職權,非依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得指定任何利害關係人為代行告訴人
- C 乙之姐姐之告訴,不應與乙生前之意思相反
- D 乙之姐姐受指定後之代行告訴是否合法,並不影響檢察官之偵查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法律通常認為誰最能代表他的利益?如果家中同時有父母與兄弟姊妹,法律在資源分配或權利行使上,通常會預設哪一種身分的人具有更直接、更優先的法律地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被題目牽著鼻子走!法學邏輯必須清醒
恭喜你答對,但你真的搞懂核心了嗎?別被那些花俏的「代行告訴」細節給耍了。
- 核心關鍵: 本案為傷害致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既然如此,檢察官的偵查與起訴權根本不受告訴與否的影響。這才是選項 (D) 正確的根本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代行告訴與職權起訴
💡 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罪之訴訟條件效力
-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告訴乃論之罪之代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2項準用第233條第2項但書,仍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但本題傷害致死為非告訴乃論,告訴是否合法不影響偵查起訴。
- 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本題傷害致死):告訴僅為犯罪線索而非訴訟條件,檢察官不待告訴即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開始偵查;起訴則依第251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 告訴乃論之罪:合法告訴為訴訟條件,若代行告訴程序不合法且未補正,法院應依第303條第3款判決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