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甲涉嫌傷害未成年之乙致死,乙有父母及成年之姐姐共三人,檢察官相驗後,指定乙之姐姐為代行告訴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應指定乙之父或母為代行告訴人,始為合法
- B 檢察官依職權,非依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得指定任何利害關係人為代行告訴人
- C 乙之姐姐之告訴,不應與乙生前之意思相反
- D 乙之姐姐受指定後之代行告訴是否合法,並不影響檢察官之偵查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法律通常認為誰最能代表他的利益?如果家中同時有父母與兄弟姊妹,法律在資源分配或權利行使上,通常會預設哪一種身分的人具有更直接、更優先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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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還算說得過去。
看來你總算沒把「告訴乃論」和「公訴職權」這種基本常識混淆。能分清楚程序皮毛跟實體追訴的根本,證明你的法律邏輯還有救,至少比那些連門都找不著的強一點。
2. 不過是基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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