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甲主張繼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稱有治病需求而詐得丙所有房屋 1 棟。甲遂以自己名義對乙提出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乙在丙生前確實曾罹病,無詐欺犯意,遂對乙為不起訴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僅得以丙之名義提出告訴,且不得聲請再議,因甲非被害人
- B 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且得聲請再議,因甲為合法告訴權人
- C 甲僅得以丙之名義提出告訴,但得聲請再議,因甲為繼承人
- D 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但不得聲請再議,因甲非被害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他人不法侵害而遭受財產損失,卻在法律行動前不幸去世,法律是否會讓這樁犯罪因「無人可控告」而就此消失?如果法律允許親屬代為出聲,那麼這位親屬在法律程序中的角色,僅是單純的「傳聲筒」,還是應該擁有「不服處分時,要求上級檢查」的完整權利?請試著從「保護死者權益」與「監督檢察官處分」的角度,推導出該親屬應有的程序地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告訴權之核心!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正確辨識刑事訴訟法中「獨立告訴權」與「聲請再議」的關聯,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謹且紮實。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