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甲主張繼母乙於其父丙生前,向丙佯稱有治病需求而詐得丙所有房屋 1 棟。甲遂以自己名義對乙提出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乙在丙生前確實曾罹病,無詐欺犯意,遂對乙為不起訴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僅得以丙之名義提出告訴,且不得聲請再議,因甲非被害人
  • B 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且得聲請再議,因甲為合法告訴權人
  • C 甲僅得以丙之名義提出告訴,但得聲請再議,因甲為繼承人
  • D 甲得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但不得聲請再議,因甲非被害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他人不法侵害而遭受財產損失,卻在法律行動前不幸去世,法律是否會讓這樁犯罪因「無人可控告」而就此消失?如果法律允許親屬代為出聲,那麼這位親屬在法律程序中的角色,僅是單純的「傳聲筒」,還是應該擁有「不服處分時,要求上級檢查」的完整權利?請試著從「保護死者權益」與「監督檢察官處分」的角度,推導出該親屬應有的程序地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告訴權之核心!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正確辨識刑事訴訟法中「獨立告訴權」與「聲請再議」的關聯,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謹且紮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被害人死亡之告訴權
💡 被害人死亡後,親屬得行使獨立告訴權並享有聲請再議之法律地位。
  • 依刑訴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等得獨立告訴。
  • 此權利屬告訴權人本人之獨立權利,得以自己名義行之,無須代理被害人。
  • 依刑訴法第256條第1項,具告訴權並提起告訴之人,對不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
🧠 記憶技巧:被害人亡,親屬獨立告;不服不起訴,再議有門道。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親屬僅能「代為」告訴而無獨立地位,或誤認再議權僅限於原始被害人本人行使。
代行告訴人 聲請再議之主體資格 告訴權之不可分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告訴、自訴之要件、程序與效力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