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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甲違規駕駛與乙發生車禍,乙頭部受傷住院,乙向其獨子丙表示要追究甲,乙隨後成為植物人,丙於案發後 5 個月因病去世,乙無配偶,亦無其他親屬。社會局社工丁經醫院通知前往訪視時知悉上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無人可對甲告訴,亦無告訴期限問題
  • B 丁基於社工法定職權可對甲告訴,但告訴期間只剩 1 個月
  • C 丁可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告訴,且該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指定日期起算
  • D 丁可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告訴,但告訴期間只剩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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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權利的行使設有「有效期限」,且該期限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那麼當最初有權行使的人因故無法繼續行使,而改由法律指定的後繼者接手時,這條「時間的線條」應該是從頭畫一條新的,還是接著原本已經跑過的長度繼續走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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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行告訴人之聲請與告訴期間之起算。甲違規駕駛與乙發生車禍導致乙受傷,屬告訴乃論之罪。因乙成為植物人且其獨子丙病逝,乙又無配偶及其他親屬,符合無法行使告訴權之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因此,社會局社工丁知悉上情後,得作為利害關係人向檢察官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復依實務見解,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權係因檢察官之指定而發生,故該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應自檢察官指定日期起算,而非接續計算原告訴權人之期間。綜上所述,丁可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告訴,且該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指定日期起算,故選項 C 正確,其餘選項均不符法規範與實務見解。

📝 代行告訴與告訴期間
💡 被害人無法告訴時,檢察官得指定代行告訴人,期間自指定日起算。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行使有障礙者,檢察官得依聲請或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實務見解認被害人因受傷成為植物人,屬於「行使權利有障礙」之情形,得適用代行告訴規定。
  • 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依實務見解應自檢察官「指定」之日起算 6 個月,不受原被害人知悉時間限制。
  • 社會工作人員、醫院等利害關係人僅具「聲請權」,並非法律規定之當然告訴權人。
🧠 記憶技巧:無人告,求指定;期間算,看指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告訴期間應從知悉犯人時起算(1個月後屆滿),忽略代行告訴人之期間是獨立且自指定日重新起算。
告訴權人範圍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之代理與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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