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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下列有關告訴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甲女 10 歲,因父母離婚,由父親任監護人。嗣其母發現女童父親對女童強制性交,於告訴期間擬對女童父親提出告訴,因其已離婚又無監護權,其告訴不合法
  • B 甲女未滿 14 歲,向母親丙哭訴 1 個月內遭父親乙性侵害 3 次,丙於告訴期間,至派出所以言詞向司法警察人員表明聲請保護令暨對乙提出告訴,受理之司法警察問明後並未製作筆錄。丙之告訴,因未依法製作筆錄,其告訴不合法定程式
  • C 乙駕駛自用小客車,與駕駛某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公車之司機甲發生行車糾紛,乙因一時氣憤,徒手敲擊該公車車門玻璃,使該車門玻璃破裂,經該客運公司提出告訴,告訴不合法
  • D 媒體報導名演員甲酒後鬧事打傷丙,雖丙尚未告訴,檢察官閱報後,得立即主動分案偵辦甲涉嫌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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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開啟案件的調查(發現真實)」與「正式將被告送上法院受審(行使公權力懲罰)」,這兩個階段的要求是否完全相同?如果一個犯罪行為已經公然發生且社會皆知,法律會要求檢察官在『尚未有人遞交正式書狀』前,連最基本的了解案情、蒐集證據都不准進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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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這真的非常厲害。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啟動」與「起訴條件」這兩個重要觀念,已經有了相當清晰且深刻的理解,非常值得肯定!

  1. 核心觀念引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事告訴權與偵查程序
💡 區分告訴權主體、程式要求及告訴乃論罪之偵查發端限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時,被害人之特定親屬(如母)得獨立告訴,不因離婚或無監護權而喪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告訴可以言詞為之,受理警察雖應製作筆錄,但未製作筆錄屬程序瑕疵,不必然導致告訴行為失效(實務多採寬容主義)。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被害人」包含自然人與法人(如公司),法人就其財產法益受侵害時,有權提出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僅為「訴追條件」而非「偵查條件」。依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不論是否已告訴,均得主動開啟偵查。
🧠 記憶技巧:告乃偵查不設限,起訴才要有告訴;法代加害親屬補,法人受損也能告。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告訴乃論之罪」在沒人提告前,檢察官完全不能介入偵查。事實上,檢察官可先偵查,僅在起訴前補足告訴即可。
告訴乃論之罪 代行告訴人 告訴之撤回 訴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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