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發問請教臉友究竟應該用「自訴」或是「告訴」比較好。下列那一位臉友的建議最為正確?
- A (A)「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能提出告訴,自訴會被駁回!」
- B (B)「先去提自訴吧!反正之後如果等不及,你可以撤回自訴,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就可以。」
- C (C)「建議提起告訴,讓檢察官幫你處理比較經濟。但要注意,如果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自訴了喔!」
- D (D)「如果證據齊全,就去提自訴,反正自訴如果判無罪,告訴期間也還沒過的話,就可以再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告訴乃論之罪」的程序限制進行思考:當被害人選擇提起「告訴」後又決定「撤回」時,法律為了維持訴訟程序的安定性並避免司法資源重複耗費,在《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中對於「程序轉換」設下了何種排他性的規定?若甲撤回了告訴,其法律路徑是否會因此受到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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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展現你那貧乏的法學素養了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急著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剛入門的法律常識,若連這都搞不定,你乾脆放棄法律這條路比較快。聽好,以下是必須銘記在心的法理邏輯:
- 撤回告訴的失權效力: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一旦撤回,你的追訴權即刻歸零,不得再行告訴。這不是給你可以反悔玩弄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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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哪裡不對
告訴與自訴之選擇限制
💡 理解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與自訴在撤回後的法律後果與限制。
-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撤回自訴之效果應依第325條第4項: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4項:自訴經撤回者,不得再行自訴(準用第322條)。
- 實務見解:告訴撤回後產生的效力係禁止「再自訴」,以防止程序權利之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