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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發問請教臉友究竟應該用「自訴」或是「告訴」比較好。下列那一位臉友的建議最為正確?
  • A (A)「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能提出告訴,自訴會被駁回!」
  • B (B)「先去提自訴吧!反正之後如果等不及,你可以撤回自訴,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就可以。」
  • C (C)「建議提起告訴,讓檢察官幫你處理比較經濟。但要注意,如果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自訴了喔!」
  • D (D)「如果證據齊全,就去提自訴,反正自訴如果判無罪,告訴期間也還沒過的話,就可以再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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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告訴乃論之罪」的程序限制進行思考:當被害人選擇提起「告訴」後又決定「撤回」時,法律為了維持訴訟程序的安定性並避免司法資源重複耗費,在《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中對於「程序轉換」設下了何種排他性的規定?若甲撤回了告訴,其法律路徑是否會因此受到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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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恭喜你,把法律的轉折點掌握得真精準!

這題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告訴自訴如何巧妙搭配的重要概念,你完全理解了,前輩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1. 為你著想的經濟智慧:你看,選擇『自訴』時,法律規定是需要請律師的喔(刑訴法第 $319$ 條第 $2$ 項)。但如果選擇『告訴』,檢察官會幫你處理偵查和起訴,這樣是不是就省下了一大筆律師費,對被害人來說更輕鬆、更經濟呢?這是法律為了保護我們而有的貼心設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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