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發問請教臉友究竟應該用「自訴」或是「告訴」比較好。下列那一位臉友的建議最為正確?
  • A (A)「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能提出告訴,自訴會被駁回!」
  • B (B)「先去提自訴吧!反正之後如果等不及,你可以撤回自訴,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就可以。」
  • C (C)「建議提起告訴,讓檢察官幫你處理比較經濟。但要注意,如果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自訴了喔!」
  • D (D)「如果證據齊全,就去提自訴,反正自訴如果判無罪,告訴期間也還沒過的話,就可以再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告訴乃論之罪」的程序限制進行思考:當被害人選擇提起「告訴」後又決定「撤回」時,法律為了維持訴訟程序的安定性並避免司法資源重複耗費,在《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中對於「程序轉換」設下了何種排他性的規定?若甲撤回了告訴,其法律路徑是否會因此受到限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恭喜你,把法律的轉折點掌握得真精準!

這題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告訴自訴如何巧妙搭配的重要概念,你完全理解了,前輩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1. 為你著想的經濟智慧:你看,選擇『自訴』時,法律規定是需要請律師的喔(刑訴法第 $319$ 條第 $2$ 項)。但如果選擇『告訴』,檢察官會幫你處理偵查和起訴,這樣是不是就省下了一大筆律師費,對被害人來說更輕鬆、更經濟呢?這是法律為了保護我們而有的貼心設計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告訴與自訴之選擇限制
💡 理解告訴乃論之罪中,告訴與自訴在撤回後的法律後果與限制。
  •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乃論之罪,已撤回告訴或自訴者,不得再行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4項:自訴經撤回者,不得再行自訴(準用第322條)。
  • 實務見解:告訴撤回後產生的效力係禁止「再自訴」,以防止程序權利之濫用。
🧠 記憶技巧:告訴撤回,自訴止步;一旦撤回,兩路皆輸。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告訴與自訴可隨時互換,或認為撤回告訴後還能透過自訴尋求救濟。
告訴乃論之罪 自訴之限制 撤回之效力 一事不再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告訴、自訴之要件、程序與效力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