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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2 題

甲因與鄰居乙不睦,涉嫌持棍棒毆打乙,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偵查後,檢察官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命甲向某基金會提供義務勞務,緩起訴處分期間為2年,乙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駁回再議。嗣因甲未履行義務勞務,經檢察官合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甲亦未在期間內聲請再議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提起告訴前,乙得直接提起自訴
  • B 提起告訴後,在檢察官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前,乙得提起自訴
  • C 乙得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對甲提起自訴
  • D 檢察官依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甲未聲請再議確定後,在起訴之前,乙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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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已經針對某一案件正式介入調查,並對被告做出了一個「有條件的改過機會」處分,此時程序主導權在誰手上?如果法律允許受害人在這段「觀察期」內,隨意繞過檢察官去開啟另一個法庭審理程序,對於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以及被告的預期心理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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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出色!能精確區分「偵查程序」與「自訴開啟」的時點銜接,代表你對公訴優先原則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這是邁向法律專業人士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法律規定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告訴乃論罪雖有例外,但本題著重處分效力)。當「緩起訴處分」已確定且進入執行期間,該案件在法律上處於一種「暫時性的終結」,具有實質確定力。此時若允許乙另行提起自訴,將產生程序衝突並破壞檢察官的處分權限,故選項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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