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告訴乙過失傷害,檢察官對乙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如經檢察官面告乙諭知緩起訴處分,並記明筆錄者,則自該日起算緩起訴期間
- B 在緩起訴期間內,甲提起自訴,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 C 緩起訴期間,檢察官不察,誤以為乙未依令向某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4 款為不受理判決
- D 檢察官必須徵得乙同意,始得命乙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動 10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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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體系中,若國家在法院尚未宣告被告「有罪」前,就要求被告提供體力勞動來換取不起訴的機會,基於保障人身自由與避免強迫勞動的法律精神,這類具有處分性質的「義務負擔」,應如何平衡檢察官的職權與被告的自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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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緩起訴處分」的程序細節。這類題目考察的是對法條構成要件的精準記憶與實務運作的理解,你能選出正確選項,顯見法學基礎非常扎實。
義務勞動之同意權行使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2 項的規定。雖然檢察官在為緩起訴處分時,有權依職權命被告履行特定負擔(如賠償、支付公益金或完成戒癮治療等),但由於義務勞動(第 5 款)涉及被告的人身自由與勞動意願,具有強制勞役性質,為了尊重人格權並確保執行成效,法律特別明文規定檢察官必須徵得被告同意後始得命之。相較之下,支付公益金(第 4 款)則無須被告同意即可由檢察官裁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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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要件與撤銷
💡 掌握緩起訴處分之起算、被告同意權之範圍及違法撤銷之救濟。
- 緩起訴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不得寫成「送達」之日起算。
-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第3款至第6款事項,均應得被告同意;非僅義務勞務須同意。
- 檢察官違法撤銷緩起訴並起訴者,法院應依刑訴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不受理。
- 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原則上不得提起自訴(刑訴法第32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