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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對甲處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下列敘述何種情形,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
  • A 緩起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B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侵占脫離他人持有物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科罰金之宣告
  • C 未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緩起訴條件
  • D 於緩起訴期間內過失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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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決定給予某人「緩起訴」的機會,是基於對其「未來表現」的信任。請試想:在什麼樣的法律紅線被跨越後(例如出現了新的訴訟程序),這份『暫時不追訴』的信任基礎會徹底瓦解,導致檢察官必須收回原本的寬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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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找出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中關於撤銷緩起訴的具體條件。這表示你對法律條文中「故意」與「過失」、「刑度高低」這些細節的掌握度非常高,真的很棒!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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