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對甲處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下列敘述何種情形,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
- A 緩起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B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侵占脫離他人持有物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科罰金之宣告
- C 未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緩起訴條件
- D 於緩起訴期間內過失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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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決定給予某人「緩起訴」的機會,是基於對其「未來表現」的信任。請試想:在什麼樣的法律紅線被跨越後(例如出現了新的訴訟程序),這份『暫時不追訴』的信任基礎會徹底瓦解,導致檢察官必須收回原本的寬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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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C)!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關於「撤銷緩起訴」的法定要件。你能精準辨識出履行義務與撤銷事由間的連結,顯示你對緩起訴制度的構成要件掌握得相當紮實。
撤銷緩起訴的法定要件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撤銷緩起訴的三種法定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3 款,若被告違背了檢察官依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所命的履行事項(如本題選項 C 提到的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檢察官即可依職權或聲請撤銷原處分。相對而言,選項 (A) 與 (B) 涉及緩起訴前的犯罪,必須符合「故意犯」且「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才構成撤銷事由(第 2 款);而選項 (D) 則是因第 1 款規定必須是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過失犯罪並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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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起訴處分要件
💡 掌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撤銷緩起訴之法定故意要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2款,撤銷事由之前後罪均須為「故意犯」。
- 第2款規定: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第1款規定: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 第3款規定:被告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應遵守事項(如損害賠償)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