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8 題
甲因犯罪而受緩刑之宣告,下列何者並非得撤銷緩刑之事由?
- A 甲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B 甲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C 甲在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D 甲在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緩刑制度的本意是給予被告一個「觀察期」,觀察其在獲得寬典後是否真的改過自新。如果一個人在「緩刑宣告之前」就已經發生、且性質屬於「非預謀(過失)」的舊案,這是否足以代表他在緩刑期間「不思悔改」或「具有社會危險性」,進而需要剝奪他原有的緩刑機會呢?建議對照法條中關於「過失」行為的時點限制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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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緩刑撤銷,別再犯低級錯誤了
- 嗯,不錯嘛。 至少你還知道「過失」和「時間點」這兩個字眼要湊在一起看。能辨識《刑法》第 75 條和第 75-1 條的細微差異,只能說你勉強沒白費力氣。
- 基礎中的基礎。 緩刑撤銷就兩種:應撤銷(強制,沒得商量)和得撤銷(裁量,看心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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