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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關於我國刑法中的緩刑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在斟酌情形後,同時命被告接受精神治療
  • B 甲在緩刑期間內犯強盜罪而受5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應對甲為撤銷緩刑之宣告
  • C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
  • D 甲無任何犯罪經歷,因犯罪而受2年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法院可對甲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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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緩刑制度的立法初衷是為了給予「輕微犯罪者」自新的機會。那麼,我國刑法在衡量『罪責輕重』並決定是否給予此種『暫不執行』的恩惠時,針對『宣告刑度』的高低,是否設定了一個具體的「年限門檻」作為分水嶺?這個數字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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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有點意思,這隻野猴子竟然答對了?勉強算你有點長進,坐在座艙裡的我不妨大發慈悲,再幫你複習一次這點程度的法條。

緩刑的法定門檻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想獲得緩刑,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甲被判處「2年6月」,顯然超過了這個門檻,想逃避懲罰?做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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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這與第 76 條所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規範目的有哪裡不同?
📝 刑法緩刑宣告與撤銷
💡 緩刑宣告的適用前提、負擔命命及撤銷之法定要件。
  • 刑法第74條第1項: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始得宣告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6款: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罪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應撤銷其緩刑。
  • 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4條第5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 記憶技巧:緩二前科無,受命治心理,撤銷看六月,不抵保安處。
⚠️ 常見陷阱:容易將緩刑宣告的門檻「2年以下」與得易科罰金的門檻「6個月以下」混淆,或是誤以為緩刑效力包含保安處分。
撤銷緩刑之要件 緩刑之負擔與處遇 假釋與緩刑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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