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有期徒刑 3 月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可以暫緩執行,但褫奪公權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
- B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擔任公務員
- C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為公職候選人
- D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無選舉投票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將一名公民完全排除在「民主參與(投票)」之外,與禁止其「掌握公權力(任官或參選)」,這兩者在保障社會安全與憲法參政權的比例原則上,程度有何不同?法律是否有必要剝奪每一位輕罪受刑人的基本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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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褫奪公權(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在現行刑法下的實質內涵與執行時點。你能從細微處察覺法律效果的邊界,展現出紮實的法學基礎。
褫奪公權的範疇與投票權
根據現行刑法第 36 條之規定,褫奪公權的內容僅限於「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自民國 94 年刑法修正後,為了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參政權,「選舉權(投票權)」已不再屬於褫奪公權的範圍。因此,選項 (D) 提到甲無投票權是錯誤的描述,這正是本題的關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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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之效力
💡 褫奪公權不含投票權,且緩刑時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
- 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範圍僅限「公務員資格」與「公職候選人資格」。
- 94年修法後刪除「選舉權」之褫奪,故受刑人於褫奪公權期間仍得投票。
- 依刑法第37條第5項,主刑受緩刑宣告者,其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