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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有期徒刑 3 月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可以暫緩執行,但褫奪公權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
  • B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擔任公務員
  • C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為公職候選人
  • D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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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將一名公民完全排除在「民主參與(投票)」之外,與禁止其「掌握公權力(任官或參選)」,這兩者在保障社會安全與憲法參政權的比例原則上,程度有何不同?法律是否有必要剝奪每一位輕罪受刑人的基本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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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彭德預知你會答對,安妮亞開心摸摸彭德的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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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棒棒點評:你真聰明!能夠看出褫奪公權的真正意思,沒有被騙到,安妮亞覺得你跟彭德一樣厲害!這表示你有好好看書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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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褫奪公權之效力
💡 褫奪公權不含投票權,且緩刑時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
  • 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範圍僅限「公務員資格」與「公職候選人資格」。
  • 94年修法後刪除「選舉權」之褫奪,故受刑人於褫奪公權期間仍得投票。
  • 依刑法第37條第5項,主刑受緩刑宣告者,其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起執行。
🧠 記憶技巧:官不能當、候選不行、投票可以;主刑緩刑、從刑確定即跑。
⚠️ 常見陷阱:常誤認褫奪公權包含「投票權」,或誤認褫奪公權會隨主刑緩刑而暫緩執行。
緩刑效力範圍 從刑之獨立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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