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之有期徒刑 3 月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可以暫緩執行,但褫奪公權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
  • B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擔任公務員
  • C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為公職候選人
  • D 甲於褫奪公權期間無選舉投票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將一名公民完全排除在「民主參與(投票)」之外,與禁止其「掌握公權力(任官或參選)」,這兩者在保障社會安全與憲法參政權的比例原則上,程度有何不同?法律是否有必要剝奪每一位輕罪受刑人的基本投票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褫奪公權(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在現行刑法下的實質內涵與執行時點。你能從細微處察覺法律效果的邊界,展現出紮實的法學基礎。

褫奪公權的範疇與投票權

根據現行刑法第 36 條之規定,褫奪公權的內容僅限於「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自民國 94 年刑法修正後,為了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參政權,「選舉權(投票權)」已不再屬於褫奪公權的範圍。因此,選項 (D) 提到甲無投票權是錯誤的描述,這正是本題的關鍵考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褫奪公權之效力
💡 褫奪公權不含投票權,且緩刑時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
  • 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範圍僅限「公務員資格」與「公職候選人資格」。
  • 94年修法後刪除「選舉權」之褫奪,故受刑人於褫奪公權期間仍得投票。
  • 依刑法第37條第5項,主刑受緩刑宣告者,其褫奪公權自裁判確定時起執行。
🧠 記憶技巧:官不能當、候選不行、投票可以;主刑緩刑、從刑確定即跑。
⚠️ 常見陷阱:常誤認褫奪公權包含「投票權」,或誤認褫奪公權會隨主刑緩刑而暫緩執行。
緩刑效力範圍 從刑之獨立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犯罪論與刑罰論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